省高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06-25 07:57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王文政 【字体:   打印

省高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零容忍” 打造海南“无毒岛”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崔善红 刘小倩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酒吧主持人跨境购毒被判刑案、吸毒致幻杀害无辜老人案、全家贩毒家破人亡案、疏于管教花季少女误入毒途案、居间介绍毒品买卖成共犯案。

省高院表示,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向全社会彰显海南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同时进一步警示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海南“无毒岛”贡献法治力量。同时,也旨在向社会公众再次敲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警钟,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为坚决打赢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一

酒吧主持人跨境购毒被判刑

——被告人魏某、许某、杨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海口某酒吧主持人魏某、许某、杨某共谋出资通过赵某从国外购买大麻100克,其中杨某购买50克,许某和魏某各购买25克。2017年12月22日,魏某将毒资人民币6500元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由赵某联系其毒品上家购买100克大麻,并从国外直接发货至海口市魏某的住处。期间,魏某、许某、杨某通过微信群关注大麻包裹的邮递信息,魏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3次收取杨某的毒资3200元。2018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收取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包裹内的毒品被当场查获。随后,被告人许某在海口市金贸小区出租屋内被抓获。同年1月29日,杨某主动到海口海关缉私局投案。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许某、杨某3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判处魏某、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3名被告人原本是海口某酒吧的主持人,在酒吧工作过程中染上了吸食大麻的恶习。本案中3名被告人虽然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购买的大麻也仅用于个人吸食,但因其是从国外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走私毒品罪。这种将毒品输入我国境内的行为,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例二

吸毒致幻杀害无辜老人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曾多次因为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2018年1月22日晚至23日上午,王某某在其租住处吸毒,之后产生“鬼上身”的迷信幻觉。2018年1月23日13时许,王某某因幻觉在租住处楼下言行举止异常,向楼上叫骂并用小石头砸向二楼。期间,王某一(男,殁年68岁)和王某二(女,殁年69岁)夫妇二人步行从王某某租住处旁小巷经过。王某某认为两位老人是“鬼”,便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折叠刀捅刺两位被害人。在两位老人倒地后,又捡起砖石多次猛砸两位老人头部,致两人当场死亡。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抓获王某某。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王某某已于2019年2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王某某吸毒后出现幻觉,在大庭广众之下残忍杀害两位无辜老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王某某最终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受到了法律严惩。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案例三

全家贩毒家破人亡

——被告人陈某弟、罗某某、陈某流、郑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自2015年11月起,陈某弟指使陈某流(系陈某弟父亲)、罗某某(系陈某弟母亲)在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通过省际大巴车托运到海南省万宁市,再指使郑某接货后交给自己,贩卖获利。2016年3月5日,陈某弟指使陈某流、罗某某在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将一件塑料编织袋包装的内装10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纸箱交给已联系好的广东省潮州市某大巴车司机托运至海南省万宁市高速路口。陈某弟指使郑某将该纸箱取回。2016年3月16日,陈某弟指使罗某某在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将一件浅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纸箱交给海汽省际快车三亚分公司的大巴车司机托运至海南省万宁市高速路口。郑某在受陈某弟指使接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20包、净重19.78千克的毒品。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弟、罗某某、陈某流、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陈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某某、陈某流、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陈某弟已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作为父母的陈某流、罗某某,在得知儿子陈某弟贩卖毒品后,不仅没有进行劝阻和制止,反而帮着陈某弟接收和运输毒品,一家人在贩卖毒品的泥潭越陷越深。通过案例的发布,希望社会公众一旦发现身边有人从事毒品犯罪行为,应立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例四

疏于管教花季少女误入毒途

——被告人陈某、翁某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翁某和施某(另案被告人)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3月至4月期间,翁某帮施某向罪犯陈某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后转交施某,并帮助施某贩卖。同时,翁某还向陈某购买毒品贩卖给陈某丹等人。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翁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翁某之所以走上毒品犯罪道路,是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造成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对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具有一定警示作用,广大青少年要慎交朋友,拒毒防毒,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

案例五

居间介绍毒品买卖成共犯

——被告人王某、郑某、符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1日晚,郑某拨打符某手机,让符某帮其与王某联系购买毒品。8月22日,郑某继续通过符某与王某联系,约定购买3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期间,郑某筹集毒资,陈某宏、“阿三”等人也来到房间向郑某购买毒品。8月23日早晨,王某与“阿德”一起驾车携带3千克甲基苯丙胺到达符某入住的酒店楼下,并将装在黑色塑料袋内的3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符某,由符某将毒品拿到房间交给郑某。8月23日10时许,三亚市公安局民警在酒店房间抓捕了郑某、王某、符某等人。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和符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符某作为毒品买卖的居间介绍人,帮助毒品下家郑某向毒品上家王某购买毒品。符某的牵线搭桥加速了毒品的流转,扩大了毒品的危害范围。居间介绍毒品买卖,无论是否收取佣金都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报海口6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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