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已经六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评估评审效率,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提速的瓶颈问题,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行区域评估评审改革
(一)强化区域(含片区开发)专业规划作用。各类产业园区(片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专业)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我省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除外)。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为重要依据,简化报告内容;其中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简化环境评价类别(见附表1)。
各类产业园区(片区)要将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工作列入园区基础性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对涉及规划区域内有压覆矿产资源需协议赔偿的项目,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赔偿。
(二)区域(含片区开发)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评审(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内文物影响评估等)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
二、取消和下放部分评估评审事项
(一)节能评估。
1.建设项目免做立项阶段建筑节能评估审查;除以下四类情况外,免做规划阶段建筑节能评估审查:
(1)政府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3)超过10万平米的住宅小区;
(4)其他建筑节能设计纳入建筑设计规划评审一并评审。
2.软件研发、技术及会展服务类、公路改建项目,以工代赈、农村危桥改建、农村沼气、防护林、退耕还林、冬季瓜菜生产基地、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林木种苗、农田水利、除险加固、兴边富民等项目,免做节能评估审查。
3.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属于市县审批权限的节能审查(登记)事项(包括需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评审)全部下放属地产业园区,授权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审批。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
除涉及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和重要工程(见附表2)外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专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雷击风险评估。
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建设项目(含高层建构筑物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机场、港口码头、高铁、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以及已遭受过雷击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免做雷击风险评估。
(四)建设项目备案及评估评审。
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属于市县管辖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及评估评审权限全部下放产业园区,授权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审批。
三、压缩和规范评估评审时限
(一)评估评审时间要求。
各审批职能部门20个工作日(含委托、评估评审时间,不含报告修改完善、复审、再审时间)内完成评估评审相关报告(见附表3)。
(二)并联开展评估评审。
鼓励项目业主在立项(备案)、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的每个阶段内并行评估评审报告编制工作,各审批职能部门相应同步评估评审;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评估评审报告,一般要求在60天内完成,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见附表4)。
四、实施联合评估评审
(一)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分别由建设、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人防、消防、气象、地震、园林等部门,依据专业图审机构的结论实施联合审批,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或许可意见,具体的实施细则由牵头部门制订。联合审批先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在总结三地的经验基础上向全省推广应用。
建设、规划、消防、防雷、园林、节水、排水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细化到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以此作为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依据,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同时加强对设计机构、图审机构的培训。省级和海口市、三亚市具有资质的专业图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不含设计单位修改时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培训和监管工作。
(二)一次评估评审。
1.对涉及多级多部门评估评审的事项,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评估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对经联合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报告,其它部门不得再次进行评估评审。
2.需下级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审批)意见的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
3.对以上一次评估评审原则上通过的报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次进行评估评审。
五、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小型项目由告知承诺替代专项评估评审
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地震、气象等涉及建设工程评估评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6月前制定并出台技术标准。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建设项目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除施工图审查外,不再进行其他专项评估评审。
六、规范中介机构评估评审
(一)建立全省咨询设计机构信息库。
省政务中心依托省政府数据中心整合具备评估评审咨询、设计资质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等级、信用档案等数据,建设全省建设工程评估评审中介机构数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提供和动态更新;评估评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纳入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对外公开。
(二)建立全省评估评审专家库。
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省评标专家库基础上,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评审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估评审专家库。各级职能部门评估评审从全省评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无法满足专业要求的专家可从国家职能部门专家库抽取。
(三)建立“不良记录”和“警示黑名单”制度。
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咨询、勘查、设计、造价等工作的评估评审中介机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警示黑名单”,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外公开。
七、改革措施的推进和监督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措施的总体推进和协调,负责建立全省评估评审事项目录清单和管理办法,明确评估评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提交材料、评估评审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落实各项措施。
琼府(2014)56号附表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