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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2-68657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4-08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文  号:琼府〔2022〕14号发布日期: 2022-04-13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琼府〔202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深化我省“多规合一”改革,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增强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规划委员会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规划委员会日常办公等必要开支。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规划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担任或由省政府任命;委员分为席位委员、专家委员。

第四条 席位委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因换届、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规划委员会席位委员。

第五条 专家委员常设席位3至5名。出席的专家委员,在专家委员储备库中选取。专家委员构成包括经济、规划、土地、海洋、交通、旅游、林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水利水务、自然灾害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制度、政策;

(二)审议省及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审查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审议依法需报省政府同意的海岸带、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五)协调省域国土空间规划、跨市县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

(六)审定和修改规划委员会章程等;

(七)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执行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审查拟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

(三)负责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整理,以及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委员储备库并定期更新,报规划委员会备案,以及邀请专家委员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

(五)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划委员会章程;

(二)支持规划委员会的工作,执行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三)承担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规划审查和审议任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议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二)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三)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规划委员会会议;

(四)议题单位制定完成汇报材料并经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的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一年召开1至2次。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参会。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票决制。会议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托代表)和专家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行表决。

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的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托代表)和专家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主任就是否通过拥有决定权。

第十五条 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生效。会议决议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划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省政府审批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制度等的重要依据。

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按法定程序报批。审议未获通过的议题,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提交规划委员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和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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