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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0-02260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3-05-29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府〔2013〕30号发布日期: 2013-05-30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3〕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第六届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我省各级财政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全省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预、决算进行初审,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负责编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预、决算,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专户管理和审核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预、决算。

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驻琼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按月向属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

(二)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在职人员为其月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为其月退休金总额的5%。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及医疗补助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足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时,由同级财政对合理支出部分给予补助。

五、医疗补助标准

(一)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用于补助门诊医疗费用。

月划拨标准:在职人员为其月工资总额的3%;退休人员为其月退休金总额的4%。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按如下规定补助:

1.住院治疗时,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1000元(不含1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90%,自负10%。

2.少数适宜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门诊专项医疗费,个人年度自负医疗费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90%,自负10%。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按上述规定全年自负医疗费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95%,自负5%。

4.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补助外,住院时,床位费超过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但低于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普通病房单人间标准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六、医疗补助的结算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公务员应持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本人垫付,结算时,要提供能够表明医疗费用使用具体情况(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的相关医疗单据及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比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资格审核

适用本办法的单位及人员,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人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的有关电子版资料。

2.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增人员由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初审材料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各有关单位持确认的批复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八、其他

(一)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补助费用按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琼府办〔20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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