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规划
委员会章程和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
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和《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特聘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规委会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拨付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担任或由省政府任命。委员分为席位委员、特邀委员。席位委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农垦总局、省地震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省人防办、省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规委会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规委会特聘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会,参会的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省及市县总体规划成果;
(二)审议省域城乡规划、省域新型城镇化规划等综合空间规划;
(三)审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
(四)审议依法确定的省级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及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
(五)审议依法需报省政府同意的城乡规划;
(六)审议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等;
(七)协调省域城乡规划、跨市县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
(八)审定和修改规委会章程、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等;
(九)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委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规委会特聘专家。
第六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委会章程;
(二)支持规委会的工作,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三)承担规委会委托的有关规划审查和审议任务。
第七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兼任。
第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执行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审查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
(三)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整理,以及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从各专业领域推荐国内外专家,报规委会主任批准后作为规委会特聘专家,并及时予以公布。特聘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方人民政府就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规委会办公室申报,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
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会议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2.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3.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规委会会议;
4.议题申报单位制定完成汇报材料并经规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的情况,向规委会主任提出召开规委会会议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规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票决制。会议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包括委托代表)及特聘专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行表决。
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主任拥有否决权。
第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委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省政府审批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制度等的重要依据。
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由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审议未获通过的议题,由申报单位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有关议题的审议结果,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本章程,须报请规委会会议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印发实施的《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特聘专家的组织、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特聘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中的技术咨询和辅助作用,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特聘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聘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评审、咨询等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特聘专家的职责:
(一)负责对需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议题进行技术审查,作为会议决策参考;
(二)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省域城乡规划、跨市县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特聘专家成员以省内外城乡规划、建筑学、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的专家为主,并邀请经济、社会、旅游、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组成部门负责推荐本部门与城乡规划建设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办公室汇总、筛选提出特聘专家建议名单,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特聘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充实或调整,并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九条 特聘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提供咨询或评审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报告、图纸;
(四)向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咨询或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聘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咨询或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对咨询或评审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三)对提出的咨询或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自觉接受考核;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特聘专家信息系统,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出席各项咨询或评审活动的次数、未参加的次数及原因、有无不良行为或被投诉情况等,开展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特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不合格:
(一)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没有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咨询或评审活动的;
(二)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未按要求提交咨询或评审书面意见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评审情况的。
第十三条 特聘专家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或所在单位不支持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办公室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予以解聘。
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办公室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提交特聘专家审查的议题,应由办公室从特聘专家中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议题进行会议审查。专家评审组组长由与会专家民主推选。
评审会采用票决制,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专家投票同意的,方可视为审查通过。
专家评审意见需以文字形式确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签署并由与会专家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从特聘专家中抽取7—9名专家对已按专家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的拟上会议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会议审议。参与技术审查的特聘专家参加会议并汇报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