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4-11421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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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17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
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数量,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1)和《车用柴油》(GB19147-2013)中满足第Ⅳ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汽柴油。
二、自2013年10月20日零时起开始实施,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为过渡运行阶段,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在全省供应、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及时完成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换工作,将立式招牌、加油机、发油台、价格牌、灯箱、油罐区、购物发票和提货单等有关油品标号内容中加注“Ⅳ”字样。
四、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价格执行。
五、自正式推行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的汽柴油质量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规定要求。
六、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油品质量管理台账,妥善保管提货单、进货单和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的质量记录和凭证。
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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