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6-2958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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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6〕16号发布日期: 2026-04-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6〕16号
《海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6〕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函〔2006〕9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7日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国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我省经专家评估后视情况启动的预警响应工作。
1.3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联防联控,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2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级)
疫情危害性极大,在省内多点暴发或快速跨区域传播,对海南全省养殖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自由贸易港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体系构成严重且紧迫的威胁。
2.1.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省内多点暴发或快速跨区域传播,对海南全省养殖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自由贸易港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体系构成严重且紧迫的威胁。
2.1.2新发外来疫病入侵:我国从未发生或已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在我省首次发生并暴发流行,对社会经济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影响。
2.1.3特别重大危害:在连片区域内,短期内出现大量不明原因动物急性死亡,传播速度极快,病死率极高,且已扩散至周边重要养殖区或生态保护区,对本省主导养殖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2.1.4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研判,认定需要由省级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2重大动物疫情(二级)
疫情危害性大,在较大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区域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2.2.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省内一定区域内发生,且存在进一步扩散风险,对本省局部地区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需要由省级部门统筹协调多个市县力量进行控制。
2.2.2特定产业重大威胁:对我省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特色畜禽品种构成严重威胁的动物疫病,在其主产市县集中暴发流行,对该产业造成重创。
2.2.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4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2.3较大动物疫情(三级)
疫情在局部区域发生和流行,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但尚未扩散到更广范围。
2.3.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市县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对社会经济造成明显影响,但不存在扩散风险。
2.3.2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动物间)、猪瘟、新城疫等二类动物疫病,在市县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对当地畜牧业造成较大影响。
2.3.3经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2.4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疫情在个别点状发生,影响范围有限,易于控制。
2.4.1一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个别点状发生,影响范围局限。
2.4.2常见疫病流行:常见的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一定范围内暴发流行,但不存在扩散风险。
2.4.3经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3 疫情应急机构及职责
3.1疫情应急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承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协调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市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2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协调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易感动物引入政策视情进行调整。
(2)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省委网信办:负责处置网上涉重大动物疫病违法违规信息,配合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网上宣传教育,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处置营造良好网上舆论氛围。
(4)省商务厅: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肉类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适时调控,维护市场稳定;负责对外贸易交涉工作。
(5)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省级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指导市县做好市县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参与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工作;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开展疫情案件追踪溯源处理,查处打击涉及动物疫情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7)省民政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餐厨废弃物(泔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运行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从其产生单位流向养殖场(户)。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营运车辆的监管,保障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路面通畅,协助做好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和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设置等工作。
(10)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监督;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统筹管理;协助总指挥部做好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资源协调工作;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市场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畜禽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政府关于关闭疫情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以及督促落实餐厨剩余物管理规定。
(12)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调查与野外巡护,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等相关工作。
(13)省信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信访事项(来信、来访)办理工作。
(14)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冻猪肉应急储备,发挥应急保供稳价作用。
(15)省疾控局:负责人兽共患病疫情监测,指导开展重点人群安全防护、健康宣教,以及组织开展公众健康卫生宣传。
(16)海口海关:负责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运输工具消毒以及餐厨剩余物除害处理监督;加强供港澳活猪检疫监管,确保安全。
(17)海南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督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产生的保险理赔工作。
(18)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邮件快件安全检查。
(19)海南铁路有限公司:负责铁路运输相关的防控工作。
(20)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美兰国际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将进出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法定凭证纳入口岸查证验物和通行内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口岸设立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协调做好进出岛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21)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3.3应急专家组
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由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厅属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建相应的专家组。职责如下:
(1)对疫情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修订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指导、培训、宣传;
(5)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1)建立统一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全省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口岸动物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海关依职责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2)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疫病监测,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水网地区和候鸟迁徙区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海关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国内外疫情动态和风险分析结果,按照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分级标准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2.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发生的疫情种类、风险区域、风险因素、应采取的防御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实行“谁制作、谁审核、谁负责”的审核签发制度。
4.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研判、开展部署,视情况启动应急值守,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做好疫苗和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采取排查、监测、消毒、紧急免疫和调运监管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及蔓延。
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单位及时互通信息,严密防范,落实各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措施。
4.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发布预警应根据疫情风险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请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当风险可控或者风险已经解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4.3报告与发布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或来访等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发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病例的,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同时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为确诊病例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与中南片区相关单位互相通报信息。
4.3.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4.3.3疫情的发布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5 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疫情确认后,依据本预案第2章确定的疫情分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警期间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应无缝转入应急响应阶段,并根据响应级别进行强化和扩展。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调整和终止均由相应级别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
5.1应急响应
5.1.1特别重大(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特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通常对应红色预警已发布或需立即发布),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省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5.1.1.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的处置。
(2)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强化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监督管理,同时组织农业农村、卫健、公安、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在主要交通站点和出入岛其他口岸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岛、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疫情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7)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扑杀、隔离、消毒、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等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1.1.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和协调落实应急控制等措施。
(3)对不明原因的疫情组织开展病因查找;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除以上工作外,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需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并向有关省际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2)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的信息。
(3)在疫情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
(4)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农业农村部组织上级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本省疫情的处置。
5.1.1.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疫情信息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省际交流。开展与疫情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省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5.1.1.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5.1.1.5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疫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
5.1.1.6海关
(1)疫情发生时,配合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口岸疫情信息和情况变化。
(3)境外发生疫情时,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监督;参与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4)境内发生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5)海关在工作中发现疫情或者疑似疫情时,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1.2重大(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程序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通常对应橙色预警已发布或需立即发布)。
5.1.2.1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5.1.2.2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5.1.2.3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疫情报告后,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区疫情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1.3较大(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5.1.3.1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通常对应黄色预警已发布或需立即发布),采取综合应急措施。
5.1.3.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5.1.4一般(四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通常对应蓝色预警已发布或需立即发布),指导发生疫情的乡镇政府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5.2非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应密切关注相关预警信息,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零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3.1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确保应急人员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3.2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5.4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生命安全。
5.4.1立即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有条件时应立即对疫区群众进行相应的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5.4.2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5.4.3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严禁疫区人员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健康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5.5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5.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疫情发生市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疫情发生市县指挥部办公室或者省指挥部办公室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其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5.5.2特别重大疫情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5.5.3重大、较大和一般疫情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5.5.4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6.3责任
对在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疫情发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疫区恢复畜牧业生产计划和扶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8保险
重视保险的重要作用,开展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单位、保险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
7 应急处置保障
7.1应急队伍
7.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乡镇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组织镇级有关单位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1.2预备队伍由市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保持相对稳定。
7.2医疗卫生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3物资储备
7.3.1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3.2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兽用生物制品;
(3)消毒设备;
(4)防护用品;
(5)通讯工具;
(6)其他用品。
7.4经费保障
7.4.1根据防控需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情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防控工作经费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并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对防控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4.2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5培训和演习
7.5.1预备队成立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5.2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适时组织预备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6制度保障
省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政策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政策制度体系。
7.7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各类具体工作单元预案的制订
8.1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8.2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要求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本预案应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更新本预案。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重大动物疫病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新动物疫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动物疫病。
(3)我国尚未发现动物疫病:指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4)我国已消灭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5)人畜共患病:指由同一种病原体引起,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能够自然传播和感染的疾病。
(6)暴发流行: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7)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相关的屠宰、经营单位。
(8)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9)受威胁区: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10.2制定与解释部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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