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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20917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09-28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乌石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黎母山镇加伦岭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 文  号:琼府办函〔2021〕368号发布日期: 2021-09-29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同意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湾岭镇乌石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和黎母山镇加伦岭水沟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21〕368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乌石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母山镇加伦岭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琼中府〔2021〕2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县乌石农场地下水和黎母山镇加伦岭水沟饮用水水源地已经停用和废弃,原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分别改由湾岭镇自来水厂、黎母山自来水厂供水,同意撤销湾岭镇乌石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黎母山镇加伦岭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县要加强湾岭镇自来水厂、黎母山自来水厂及其取水水源(里寨水库和白溪沟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三、湾岭镇乌石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黎母山镇加伦岭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后,你县要继续加强以上水源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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