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20046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09-22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函〔2021〕361号发布日期: 2021-09-27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1〕3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0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3〕1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构成

1.6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7.2 交通运输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治安保障

7.5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6 经费保障

7.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演练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和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处置的行政主体。省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预案体系构成

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市、县、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3)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分局及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方案组成。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Ⅳ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海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省森防指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协调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林业局局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担任。省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森防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省森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省森防办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森防办副主任。必要时,省林业局可按程序提请以省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分局及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设立森林防灭火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其管辖或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市县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省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指导、协调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驻琼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

省森防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省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海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琼森防办〔2021〕21号)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发生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一般、较大森林火灾以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的森林火灾,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全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本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调整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市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防灭火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火场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3.4 专家组

省森防指依托省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组,各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本市县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每年11月15日前,各市县将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按三个梯队数量等级编组跨市县增援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编组跨市县增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市县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市县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市县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防指提出请求,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

跨省(区)支援时,根据本省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由省森防指统筹组织协调,调动省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省森防指向省军区及相关战区提出兵力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监测

全面实施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拓展卫星、航空、监控、瞭望、巡护“五位一体”监测体系。森林防火期内,省、市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应利用不同型号的飞机开展航空护林作业,做好林火监测工作。

5.1.2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3 预警信息发布

由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当预测未来连续3天以上出现二至五级森林火险等级时,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省森防办适时向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4预警响应措施

5.1.4.1 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区域市县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2)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3)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5.1.4.2 黄色预警响应

(1)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扑火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保养、调试扑火装备,开展扑火临战训练。

5.1.4.3 橙色预警响应

(1)预警区域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各市县加大森林防火巡护、林火监测力度,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省森防办统计扑火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4)专业森林扑火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5.1.4.4 红色预警响应

(1)省森防办召集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在进山入林关口设卡检查,强化火源管控,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全省各级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

(4)省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市县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19”报警。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经核查确实为森林火灾的,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要求报送火灾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运行机制》中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防办向省政府报告:

(1)火场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

(2)发生在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4)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5)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6)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7)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组织早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市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组织处置;必要时,可提高响应级别。当动用本省扑火力量仍无法有效控制时,报请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助组织处置。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等力量进行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扑救森林火灾,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扑火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控,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当地政府应根据火灾扑救情况,派出医疗队伍和成立临时医疗站,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现场待命,及时为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和医疗转运。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县增援的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和遗属安置等善后工作,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要做好安置和救济工作。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市县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超过6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省森防办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防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省森防办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市(县)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火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省森防办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情况,研究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协调指导媒体跟踪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省森防办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火险形势,部署扑火工作;

(2)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区、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扑火;

(4)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医疗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省森防办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市县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依托海口、三亚、琼海、东方、陵水、乐东、加来等机场,向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调用飞机施行跨省支援扑救,并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增调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组织、协调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县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森林资源损失、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森林火灾,应根据启动预案的相应权限进行调整。

6.3.6 响应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预案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负责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

7.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储备医药物资和救护力量,保证扑救森林火灾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护。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对突发事件的管控能力。

7.5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扑火物资保障纳入本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扑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以及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做好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和轮换。

7.6 经费保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森林防火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7.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和救助管理站提供紧急避难。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市县,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该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省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全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防指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省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2 预案演练

省森防办会同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森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海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急指挥体系图

3.海南省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海南省跨市县扑救森林火灾增援力量编成表

5.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6.海南岛森林火险等级区划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