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1174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08-31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函〔2021〕329号发布日期: 2021-09-01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1〕3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琼发〔2021〕1号)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建立健全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以市县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和以村集体或贫困户名义入股经营主体的股权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的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含监测户,下同)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产权移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产权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1.确权登记。要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贫困户名义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贫困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对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产权不明晰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权。

2.产权移交。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按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按照上述确权原则及时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者。项目资产移交单应加盖交接双方公章。因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导致项目资产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审批及资产移交手续。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应依据资产移交单及时将项目资产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或农村“三资”管理系统等相关管理体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年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台账建设。各市县应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更新本市县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并经市县政府审定后在市县、乡镇、村三级同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市县政府对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责牵头研究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市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乡镇、村委会做好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要加强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对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村委会要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加强对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

(四)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加强后续管护,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标准和管护经费来源等。鼓励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保障项目资产功能正常,防止资产损毁流失。

对经营性资产,应做到资产管护与资产运营工作相结合。对采取自主运营方式的,由项目资产运营主体负责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采取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运营方式的,在协议中明确项目资产的管护要求,管护经费原则上由资产经营主体承担,并定期向资产所有者报告资产的运营情况。资产所有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运营状况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要切实承担起有效监管责任。

对纳入国有资产的公益性资产,有关行业部门对资产管护已有具体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有关行业部门对项目资产管护尚无具体规定的,由产权归属的资产所有者结合实际落实项目资产管护责任,管护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对纳入村集体资产的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参与管护,也可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可从本村集体经营收益中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委会、乡镇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真正发挥效益。

(五)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或通过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营。

经营性资产运营协议条款中须明确经营责任、经济效益、帮扶机制、退出机制等内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村委会干部负责经营性资产运营的,可在项目实现盈利的前提下按照同工同酬领取一定报酬,相关报酬计入运营成本。

经营性资产运营过程中,资产所有者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运营项目的跟踪监测,发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和运营效益。

对于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协议到期后,应当重新选择运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运营者,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鼓励以乡镇为单位,统筹整合各村的经营性资产统一委托实力强、信誉好和财务管理规范的公司进行运营,提升项目资产的抵御风险能力和运营效益,受托方可按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运营费用。

对入股经营主体的资金,合作协议到期后,应依法回收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项目。

(六)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干部补助。鼓励采取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实施相关项目,所设公益岗位应优先聘请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对象。

经营性资产运营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七)严格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

因自然损耗、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需履行有关程序及报批手续后妥善处置。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其处置收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村级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案由村委会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纳入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处置及收益分配等工作,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价值(投入金额)确认,将确权为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做好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将确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体系;其他省级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省审计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审计。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

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当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流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报告制度,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向本市县牵头单位报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县级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衔接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办法,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同时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完善,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原《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脱贫指〔2020〕1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