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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9-48034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9-03-30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19〕10号发布日期: 2019-04-02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促进我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2019年年底前,全面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2.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法依据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示信息。(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二)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2.政务服务窗口要在2019年10月前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事后公示。

1.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2019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2.探索建立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渠道。从2019年起,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各信息平台间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根据《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年底前,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标准,掌握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统一规范后的执法文书式样,完善已有的行政执法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规范音像记录。

1.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相应音像记录设备和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2.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年底前,结合实际制定该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行政执法机关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至少1间配有音像记录设备的询问室或听证室;原则上按每4名执法人员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确定,不足4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严格记录归档。

行政执法机关应从2019年起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在2019年年底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法制审核人员配置应不少于1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并公布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同时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该项工作的指导。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并公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明确审核内容。

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明确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在2019年年底前,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2019年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在2020年年底前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3.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二)推进信息共享。

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每季度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标准和进度稳步推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2.省、市县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三项制度”工作推进情况。(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3.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健全制度体系。

202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三)开展培训宣传。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在2019年10月底前开展好“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督促检查。

从2019年起,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五)保障经费投入。

1.2019年年底前,将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2.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分类制定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3.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六)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按照国务院要求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2020年年底前,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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