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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3-39093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2-10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三府规〔2023〕2号发布日期: 2023-02-14
  • 主  题 词: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于2022年12月26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处置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条 市税务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区价格、财政、民政、综合执法、水务等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水费合并收取方式,按月同时收取。

水消费系数是指每消费1立方米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自来水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自备水源用户、未安装水表或未抄表到户的,由市税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应缴费款征收。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非居民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吨为单位按月计收。

市政供水管网水损量不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按照社会经济活动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生活垃圾产生源分为居民、商业(含住宿业)、餐饮业、机关团体(含医疗、机构、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业(含工业)、集贸市场、学校(含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其他八个类别。各类的具体划分范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系数(垃圾产生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特殊垃圾产生源(以水为主要生产要素的经营场所或工矿企业,如:单一性经营游泳场馆、制冰厂、洗车场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产生量由缴费单位报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实施生活垃圾自收自运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区环卫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收自运生活垃圾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按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费款及时向税务主管部门缴纳。

第十条 自来水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

第十一条 市税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部门应当将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性收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运营费用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管理,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拨付。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五条 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及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征、减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向属地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免征、减征证明后,征收或代收单位凭证给予免征或减征。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属地环卫主管部门和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另外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8年3月31日。《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三府〔201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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