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3-3209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12-23
  • 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 文  号:文府〔2022〕336号发布日期: 2022-12-23
  • 主  题 词: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管理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
的通知
文府〔2022〕3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
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9〕198号)和《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制度。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共有产权,封闭运行。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文城镇城镇低保、特困供养家庭优先的原则。

二、分配对象

我市文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

三、分配条件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文城镇城镇居民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文城镇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为文城镇城镇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或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成员在本市文城镇主城区无住房(含现居住房屋属D级危房)且无购房记录的;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文城镇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13平方米(含)。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满18周岁;

2.具有文城镇城镇居民户口,或者在文城镇范围内的市直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者在文城镇范围内连续依法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2年(申请之日往前推算24个月)的外来文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务工人员;

3.家庭成员在本市文城镇主城区无住房(含现居住房屋属D级危房)且无购房记录的;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文城镇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18.75平方米的。

4.家庭成员在全省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且未领取本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5.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上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线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城镇人均收入标准为准);

6.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含商品住房、自建房、二手房等);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文昌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证》或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居委会、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证;

6.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文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复核,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出核准意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轮候配租管理。

(四)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手续,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应当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五、轮候配租管理

(一)对于已登记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局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优抚对象,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二)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如核定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转为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如核定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三)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登记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许可情况,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六、住房分配方法

(一) 分房方式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管理,采取不划分住宅小区,以保障方式和住房租金等方式来划分保障对象,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以抽签的形式安排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通过电脑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号。

(二)分房的基本排序

1.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一层楼;

2.其他家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号;

3.因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抽签;

4.申请人只能一次性选房号,房号选定后不得更改;

5.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取消其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七、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一)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建设,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1.廉租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不含物业管理费)计收;

2.公租租赁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不含物业管理费)计收。

(二)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缴。

(三)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海南省定价目录》执行,并报市政府审批,空置房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拨款支付。

八、住房退出管理机制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7.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拖欠住房租金的。

(二)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在本市无住房迁出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延长迁出配租住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文城镇政府等部门组织、协调和督导本项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年底应当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联合市民政局等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对承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五)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附 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昌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文府函〔2013〕560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注明]文城镇主城区(中心城区规划)是指划入城市主城区的规划范围,其四至:东至八门湾,西至东环铁路,北至文铜公路,南至高隆湾。也可以理解为,原文城镇和原清澜镇的行政区域划入文城镇主城区,而原头苑镇、原迈号镇、原南阳镇等行政区域不划入文城镇主城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