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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2-1293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10-03
  • 标  题: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中府办规〔2022〕30号发布日期: 2022-10-08
  •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鼓励
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琼工信汽车〔2022〕52号)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确保2022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推广我县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县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及申报流程、材料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且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奖励数量

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共280辆。

(二)新能源汽车奖励标准

1.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4000元;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5000元;价格在20万以上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2.购车奖励对象以琼中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办结时间先后排序为准。

第八条 申报流程及材料

凭申报材料自行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提交,并携带身份证、企业/单位证照、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证明等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一)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1.个人用户:身份证复印件、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非个人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时间

截止2023年1月13日。

第三章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管理

第九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办法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奖励资金。

(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上一年度新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发送至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联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购买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联审。

(二)2023年初,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发布上一年度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清算通知。

(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上一年度奖励资金。

(四)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收到县财政局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新能源汽车管理

第十条 凡享受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的,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过户,违者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对享受补贴车辆过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每辆新能源汽车新车只能申领一次县级奖励资金,不可重复领取。

第十二条 对提供车辆虚假信息、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并在我县完成初次登记上牌且在总量控制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若奖励期间新能源汽车提前达到奖励目标,奖励活动终止,不再进行新增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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