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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2-1286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8-11
  • 标  题: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儋府办〔2022〕32号发布日期: 2022-08-15
  • 主  题 词: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儋府办〔2022〕32号


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有力巩固精准脱贫成果,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及儋洋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2号)及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通知》(琼民便函〔2022〕28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做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扩大镇级审批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三、重点任务

全面推行社会救助制度审核确认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依法下放乡镇,形成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市民政部门监管的办理模式,大力提升社会救助时效。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化办理流程,实现市域范围内“同一服务标准”、“同一时限要求”, 形成无差别、均等化社会救助服务模式。

四、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落实审核确认权限属地责任,乡镇政府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全市16个居的社会救助事项由所属辖区的乡镇政府负责,两院热作试验场的社会救助事项由那大镇政府负责,各居及两院热作试验场不再单独开展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暂时保持不变,乡镇每月将救助对象变动台账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实行发放)。

(三)干冲、新英湾、三都等三个办事处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按全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方案规定执行。同一发放标准,同一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由市民政局统筹发放。

五、工作职责

权限下放后,市民政局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乡镇(办事处)是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受乡镇(办事处)的委托,协助乡镇(办事处)开展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民政局职责

市民政部门是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制定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实施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监管发放、数据统计、业务培训、政策宣传、信访反馈、档案管理、购买服务等工作。

1.加强对乡镇(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指导,每月 15 日前对上月新审核确认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档案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当年新增救助对象进行抽查;统一组织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年度核查工作,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市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近亲属备案和群众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应100%入户调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需变更确认决定的,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予以调整变更。

2.统一组织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以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

3.统一组织全市困难群众大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低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乡镇(办事处)审批发放。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办事处)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备案上报、动态管理、信访处理、举报查实等工作。

1.负责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2.负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适当延长。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负责各类社会救助档案的存档备案工作。

3.夯实社会救助队伍力量,完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设立村级专职救助协理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

(三)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在乡镇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协助乡镇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四)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及市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统筹和安排,镇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由镇级统筹安排。

2.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乡镇开展救助家庭信息核对工作,做到信息共享,精准救助。

六、实施步骤

根据我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统筹推进工作实际,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统一下放乡镇工作,按三个阶段全面完成。

(一)调研部署阶段(2022年2月—2022年7月)

市民政局组织前往先进市县交流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拟定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方案,明确审批权限下放的相关要求、目标、任务,报请市政府审议。同时,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办理流程,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经办人员政策理论水平,确保审核确认权限工作平稳启动,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2022年12月)

各镇(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据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开展社会救助权限下放后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各项救助的运行机制。市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确保审核确认权限放得下、管得好。[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市民政局]

(三)完善提升阶段(2022年8月—2022年12月)

市民政局要成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跟踪指导。同时,组织开展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镇(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对各乡镇(办事处)审批的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放权后各类社会救助精准度不降低、救助服务更优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镇(办事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施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民政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决策,是减少审核审批流程过多,审核审批时间过长,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救助更高效、更便民的一项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市民政局、各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镇(办事处)要及时成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导小组,确保审核确认工作规范、有序、精准。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情况,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好工作统等和协调保障,确保审核确认权调整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经办人员政策理论水平,确保审核确认权限工作平稳启动,顺利开展。要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公开栏等各类宣传媒介,宣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积极稳妥回应公众关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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