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2-7120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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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文 号:东府函〔2022〕131号发布日期: 2022-04-21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方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东府函〔2022〕131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方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遵守禁烧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瓜菜等各类农作物收获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垃圾包括生产垃圾以及生活垃圾。
三、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把秸秆禁烧纳入《村规民约》,禁止露天焚烧以及向江河沟渠中抛丢农作物秸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对拒绝、阻碍秸秆和垃圾禁烧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重大污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毁坏树木,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公众检举、揭发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共同保护大气环境,举报电话:1234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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