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6-0965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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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办发〔2025〕26号发布日期: 2026-01-13
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5年11月7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11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5年11月7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11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确保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部门、单位治理能力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对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部门、单位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法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七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除涉密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服务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购买的审计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可设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内部审计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探索和推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的项目统筹,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推进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审尽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和下属单位多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优先安排任期超过3年的审计对象,避免一定周期内对同一审计对象安排多次审计。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内部审计机构商本部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纪检机构意见后,将建议名单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党组(党委)或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当年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内管干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汇报,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将其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严格根据审计定性、审计处理依据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请党组(党委)或董事会批准后,正式出具本部门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党组(党委)、董事会或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问题类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应当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党组(党委)、董事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可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党委)、董事会或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三)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涉及备案管理和重要岗位干部的,应当同时向本级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承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对部门、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核实后可直接利用。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原则上不再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要依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审计厅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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