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答复
2020-10-27 09:33 来源: 编辑: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人民政府对十三届

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赵治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海南限购之前已有房屋委托公证的商品房作为已经买卖的认定标准的建议》(第6007号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南省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近年来,海南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从服务于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出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既定调控节奏,加强房地产供需双向调节,房地产调控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2018年4月,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等4个海南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除上述区域之外,对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按不同区域须提供2年或5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并明确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等措施。

二、关于商品住房买卖认定问题

为做好限购政策出台后的政策衔接和堵塞漏洞,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我省规定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含定金、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款,下同),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二手房,购房人与出让人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包括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已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购房人以现金支付房款或由非直系亲属或非同一户口本上亲属代付房款的,不予认可,不能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在限购前购买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商品住房转让及税收问题

我省规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此前购买的商品住房需要转让的,满足相关规定的时间后方可转让。商品住房转让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房地产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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