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2021-11-22 12:31 来源: 海南日报客户端 【字体:   打印

《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省政府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指出,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七大条件,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办法》自今年12月20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监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变更实行网络化管理,平台数据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步共享。

《办法》要求,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除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三是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四是有配套的仓储设施;五是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是有合法经营的品种;七是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第一项至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

此外,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进出口转基因种子的,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进出口非法转基因种子。(记者 傅人意 实习生 孙绮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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