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3-09-10    字体[ ]

  (一)依法依规、应减必减、先行先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依法清理各领域、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下级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凡是发达地区已取消下放的权力,原则上各级政府都要取消下放。

  (二)转变职能、阳光审批、高效便民。树立服务理念,信息共享和公开,审批过程阳光、透明;创新审批方式,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整合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审批标准化,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创新机制、全面履职、强化监管。创新审批、服务和监管机制;在减少对微观事务直接干预和管制同时,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改进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的状况,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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