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3-09-10    字体[ ]

  在我省七次清理调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做到改革的决心要大、下放的权力要实、撤销的项目要细、转移的目录要清、精简的流程要明、接受的监督要严。

  牵头单位:省编办

  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务中心

  1、工作要求:按照简政放权,减微观、重宏观,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要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不设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不设前置审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被实践证明无效的审批,依法先行先试予以停止。对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强化市场监管。2015年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2、工作重点。

  (1)按工作要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予以调整或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通过清理整顿,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2)将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审批和非许可审批作为精简审批事项工作重点。

  3、工作任务。

  (1)清理和精简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延续、监制、认定、审定、检验、检测、评审、审核、核准、备案、颁证、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的,一律取消;对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对本省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建省以来到目前为止无人申请办理的“零办件”审批事项,属于省地方立法设定的原则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中央文件规定、与政府职能无关的评比、达标、表彰,一律取消。

  (2)下放审批层级。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能放则放”的原则,凡是除专门规定以外的不涉及省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凡是可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放权给下级政府管理的事项,下级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机关作程序性审批的,属于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下放审批权限。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续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下放事项网上办理、审批业务指导和队伍培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3)修改调整法规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经严格论证,确有需要在本地区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的,依法报设定机关批准,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

  (4)建全目录管理。在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规范省、市县、乡镇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名称、申报材料和程序,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更新机制,不进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不包括涉密事项)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实施审批,严格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5)注重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中介机构,探索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减少、归并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项目,压缩服务时间,降低服务收费,研究制定《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备选建设项目中介机构指导目录》;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在社会自治可覆盖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改为政府制定规范、标准和加强日常监管,具体事务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或公民个人自主决定;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对确需保留的,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依法加强监管;将环境影响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涉及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评估的事项,逐步转移给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在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

  4、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时间要求: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计划由省编办牵头制定。

  5、责任单位职责:

  省编办:牵头制定实施计划、协调和推进实施工作,负责全省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和规范审批目录、对审批程序标准化,组织起草修改调整法规等工作。

  省监察厅:督办全省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审批目录工作,负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的后续监管制度和措施。

  省法制办:参与全省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调整、审查、报告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批收费项目清理和整顿工作。

  省政务中心:参与全省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编制规范审批目录和流程等工作,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和下放事项网上办理、审批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