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资讯 自贸进行时 重要政策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制度创新
首页>创新案例

海关总署出台监管暂行办法 规范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管理

2026-02-08 09:48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以下简称“零关税”免税商店)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管理。

《办法》明确,“零关税”进境商品应当由“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从境外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零关税”进境商品应当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存放。

经营单位经营“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零关税”免税商店及其仓库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

经审批准予经营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在“零关税”进境商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并传输“零关税”进境商品电子数据信息。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并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交易记录、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后退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按海关要求办理入库手续。需要换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商品与更换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一致。

《办法》强调,个人、单位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曹马志)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   琼ICP备2025064224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支持IPV6|无障碍阅读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

琼ICP备2025064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