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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管理新规出台

2025-09-21 09:02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管理新规出台
“分批出岛、集中申报”助力便利通关

海南日报海口9月20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马志)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便利化,海口海关日前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所称“分批出岛、集中申报”(以下简称“分出集报”),是指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时,企业可先分批办理货物实际出岛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的通关模式。

“分出集报”业务开展具体要求如下:(一)分批出岛:企业应当于每次发货前,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申报“分出账册清单”和“核放清单”,海关依法实施监管。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入内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二)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及时归并本自然月内“分出账册清单”申报数据,填报“集报账册清单”,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进行确认,在次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按时完成税款缴纳。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交验相关许可证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适用“分出集报”业务。企业可通过海南自贸港任何一个“二线口岸”将货物分批运送出岛。报关单“入境口岸”“消费使用单位”按最后一批次货物出岛实际情况填报,并在“备注栏”中填报“集报账册清单”编号、注明“分出集报”。集中申报适用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海关应暂停企业“分出集报”业务:(一)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按时完成税款缴纳的;(三)未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的;(四)海关认为货物存在其他监管风险的。上述所列情形解除后,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属地海关申请恢复“分出集报”业务。

《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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