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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0-12-11 15:37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立法保护华侨合法权益
发挥华侨促进自贸港建设的独特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李磊

海南是我国的重要侨乡,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琼籍海外华侨已成为推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2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条例》审议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围绕《条例》的主要内容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立法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有关部门拟定了《条例》草案,并于今年4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条例》包括总则、基本权益保护、投资创业保护、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内容,涵盖了华侨权益保护的各方面内容。

《条例》结合海南侨务工作实际,坚持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华侨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华侨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享受本省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主导的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等各类资金对华侨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予以同等支持等等。二是推动华侨投身海南自贸港建设。《条例》鼓励和支持华侨在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中,发挥独特作用。《条例》还规定,华侨在本省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适用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条例》重点围绕华侨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对购房、宅基地、社保、教育、投资、捐赠等方面的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记者:华侨回乡参与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条例》规定,华侨如何申请定居落户呢?

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华侨申请在本省定居,符合本省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依据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和其他需要交验的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本省规定条件”是指,按照《海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侨务主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规定了华侨落户需要交验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交验的材料有《华侨回国定居证》、定居人回国使用的护照以及其他根据具体情形需要交验的材料。《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还规定,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属于本省引进的华侨人才,按规定办理在本省的落户手续。“规定”是指《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等人才落户方面的相关规定。

记者:对于华侨基本权益保护管理体制,《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提高主管部门维护华侨权益水平,完善为侨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华侨权益保护管理体制,《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华侨权益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条例》规定省侨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服务,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以及侨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以及在本省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侨务联席会议制度等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华侨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

记者:对于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回海南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等各种事项,如何证明其身份呢?

答: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但是,现实生活中护照与身份证同等证明效力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为解决华侨的身份证明问题,《条例》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规定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身份。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国家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将华侨的护照纳入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身份证件选项。

记者:为了解决华侨返琼参与家乡建设的后顾之忧,《条例》在华侨子女、华侨学生受教育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解决好华侨子女、华侨学生在本省的入学、升学问题,是落实国家侨务工作精神,吸引华侨返琼参与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就读的相关手续。对于需要接受高中教育的华侨学生,可以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对于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的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

记者:华侨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是华侨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华侨在我省的各项财产权益的保护,增强华侨返琼的安全感和信心,《条例》分别对华侨购买房产、农村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征收补偿等问题作出了保护规定。一是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本省购买住房。允许华侨在本省购买房产,对于满足华侨回乡投资创业或者养老的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条例》的规定。二是华侨原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以及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华侨可以申请依法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其他使用,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华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予以安排。三是土地承包期内,华侨出国定居的,可以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期内,华侨整户交回承包地,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四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记者:为更好地推动华侨回琼投资创业,《条例》对华侨投资创业权益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鼓励和支持华侨参与建设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参与对外经济、科技、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活动,发挥华侨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华侨符合本省人才引进条件的,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等手续以及项目申报、资格审定、科研等方面提供便利。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华侨合法投资获得的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不得擅自对华侨投资企业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等活动。三是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是华侨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适用相关优惠政策。五是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六是华侨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

记者:多年来,广大侨胞热心公益捐赠,并在我省留下大量华侨文化遗产,《条例》对华侨捐赠和华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华侨捐赠、华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条例》规定了相应保护措施。一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华侨及其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参与慈善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华侨捐赠财产及其增值,不得改变其用途;华侨捐赠物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理由,国家给予补偿安置的,补偿的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同时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二是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华侨捐赠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华侨捐赠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捐赠人要求对捐赠情况给予保密的,受赠人应当保密,需要公开报道和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三是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华侨历史文化遗产目录,制定华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明确保护利用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

记者:《条例》在“服务与保障”一章规定了设立华侨服务窗口、建立完善为侨服务网上平台以及华侨投诉途径,请具体介绍一下。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侨务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涉侨服务事项,为华侨提供各方面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为侨服务网上平台,并与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侨务服务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为了有效解决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了以下救济途径:一是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二是向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三是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四是申请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困难的华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华侨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侨联等组织投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本报海口12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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