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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解读
2020-06-24 09:34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优化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五章四十九条,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海南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各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建立了诉调对接、诉裁对接等联动机制,使大量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全面推进,大量市场主体涌入,由各种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目前,我省的化解纠纷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过度倚重诉讼途径,调解、仲裁和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机制作用发挥不够,化解纠纷工作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权威性,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策部署,依法制定《条例》,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制度,为我省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渠道,为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多元衔接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条例》通过多种化解纠纷途径,构建了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一是化解主体多元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并明确了以上主体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二是化解主体联动化。为改变过去单一部门、单兵作战化解矛盾局面,增强解纷合力,《条例》规定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由与纠纷最密切的单位或者组织会同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共同办理。三是化解途径多样化。《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纠纷。同时,为了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新要求,《条例》还总结推广“网上枫桥”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化解纠纷申请、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事务,支持通过电话、在线文字、语音、视频方式在线化解纠纷。

(二)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条例》细化和完善了商事纠纷解决制度: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主体和调解范围,规定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商事调解活动。同时规定涉及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技术转让、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商事纠纷的,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二是明确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利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条例》界定了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案件受理范围,规定依法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依照章程等规定调解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同时要求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应当制定调解规则、明确调解员任职条件并予以公布。为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条例》还允许境外商事调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商事调解。

(三)畅通公众参与化解纠纷渠道。《条例》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理念,健全完善公众参与化解纠纷的制度化渠道:规定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调解行业纠纷,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可以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或者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为充分挖掘社会化解纠纷资源,《条例》作了以下创新规定:一是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为化解纠纷提供志愿服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可以组织本单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提供化解纠纷专业志愿服务。二是鼓励心理工作者参与化解纠纷志愿服务,提供免费的心理辅导、危机干预和心理救援服务。

(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使各化解纠纷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高效便捷地化解人民群众的纠纷,《条例》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和综合性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一是总结我省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等领域一站式化解纠纷工作的经验,鼓励和支持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旅游、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集中的领域,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二是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综合性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化解纠纷力量,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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