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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2-1487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2-10-26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2〕48号发布日期: 2022-10-28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2〕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公民进行认定。

第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家庭人均月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

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且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三)其他收入,包括财产净收入(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社会救助和补助、报销医疗费、赡养收入、从政府和组织得到的实物产品和服务折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两套以上的房产,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家用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第六条 对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提出理由和提供线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重新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异议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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