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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7925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05-10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1〕15号发布日期: 2021-05-17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
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精神,稳步提升财政对生态环境事业的保障能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本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保障制度,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大气、土壤、水、海洋、应对气候变化、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跨市县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省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规划的制定,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水功能区划制定,省级“三线一单”编制及监管系统建设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辐射环境监测、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抽测和监测质量管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督察和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与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跨市县间仲裁、纠纷监测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范围内的非省级承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预警应急监测和监测质量管理,市县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执法检查和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与平台运行维护管理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及评价考核,全省“湾长制”工作评价考核,省级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全省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省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及评估考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监督、碳排放权的监督管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温室气体碳排放核查,全省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和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省级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及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低碳试点示范,省级生态环境和低碳宣传教育、省级生态环境舆情监测工作,全省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调查,省级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市县水体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承担的生态环境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调查,市县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湾长制”实施推进,生态受益范围为市县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整治及规范化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市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应急准备与应急能力建设,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市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培训和生态环境舆情监测等管理事务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跨市县及重点监控市县的大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辐射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湾海洋污染防治,跨市县及国家考核等重点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含地下水)和生态修复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水污染防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入河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市县范围内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标准、审计、技术规范、评估评价考核、环境信用评价等,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及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牵头落实的具体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县单位具体牵头落实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规定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省和市县财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足部分可统筹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要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海口、三亚等设区的市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具体方案,合理确定市、区两级的财政事权,理顺规范市、区两级的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划市级,避免区政府财政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其他市县要结合本地财政体制实际情况,做好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方案,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权力在法规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本方案中未列的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予以调整。

三沙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生态环境事权分类

事权划分

支出责任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生态环境规划

1.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大气、土壤、水、海洋、应对气候变化、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制定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

3.省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4.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制定

5.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制定

6.水功能区划制定

7.省级“三线一单”编制及监管系统建设

8.跨市县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9.市县范围内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

1.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辐射环境监测、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抽测和监测质量管理

3.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4.市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市县范围内的非省级承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预警应急监测和监测质量管理

6.市县范围内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

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1.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跨市县间仲裁、纠纷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控

1.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与平台运行维护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和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与平台运行维护管理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执法检查和督察

1.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督察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督检查、执法检查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

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1.省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及评价考核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湾长制

1.全省“湾长制”工作评价考核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湾长制”实施推进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排污口管理

1.省级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跨市县水体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市县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整治及规范化建设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1.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地下水环境状况

全省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交易

1.省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3.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及评估考核

4.省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监督

5.省级碳排放权的监督管理

6.市县范围内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1.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温室气体碳排放核查

3.省级低碳试点、示范

4.市县范围内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环境调查统计

1.全省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调查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承担的生态环境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调查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调查评估

1.全省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和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省级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

生态保护与修复

1.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及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

3.生态受益范围为市县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核与辐射

1.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宣传教育与信息发布

1.省级生态环境和低碳宣传教育培训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省级生态环境舆情监测工作

3.省级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

4.市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培训和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环境应急准备与应急能力建设

市县范围内环境应急准备与应急能力建设

(四)环境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1.跨市县及重点监控市县的大气污染防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1.跨市县及重点监控市县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辐射污染防治

1.跨市县及重点监控市县的辐射污染防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海洋污染防治

1.跨市县及重点海域、海湾海洋污染防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水污染防治

1.跨市县及国家考核等重点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县范围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市县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市县范围内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市县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化学品污染防治

市县范围内的化学品污染防治

排污口清理整治

市县范围内入河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

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

市县范围内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法规政策标准规范

1.将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标准、审计、技术规范、评估评价考核、环境信用评价等,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及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牵头落实的具体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将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县单位具体牵头落实的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持续提升财政对自然资源事业的保障能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本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保障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全省性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省统一组织的海域海岛调查的统筹管理,需由省级承担的全省性和重点区域海域海岛调查的组织实施,省级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省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重点地区地质调查和地热水、矿泉水及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勘查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经济发展急需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市县海域海岛调查,市县级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市县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以及辖区地籍管理,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实施,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指标分配及总体布局规划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级落实的任务,市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监督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与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按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以及中部生态核心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跨市县或重大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确定。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实施海域油气(含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采及保护监管,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市县级政府受上级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跨市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省级海洋观测网建设和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省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跨市县关键区域的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下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方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综合治理,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省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宣传教育等,落实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图斑核查、执法检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重大影响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破坏海洋矿产资源和海岛自然属性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法治宣传教育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市县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图斑核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法治宣传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推进省与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沙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自然资源事权分类

事权划分

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1.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全省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

3.全省性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4.全省统一组织的海域海岛调查的统筹管理

5.需由省级承担的全省性和重点区域海域海岛调查的组织实施

6.省级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运行维护

7.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

8.省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

9.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0.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

11.市县经济发展急需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

12.市县海域海岛调查

13.市县级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运行维护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4.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

15.市县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

16.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7.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重点地区地质调查和地热水、矿泉水及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勘查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1.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

3.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

4.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5.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市县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

7.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以及辖区地籍管理

8.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1.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

3.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4.市、县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6.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

8.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

9.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规划

1.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

3.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实施

4.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指标分配及总体布局规划

5.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市县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级落实的任务

7.市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监督实施

8.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

3.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

4.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与具体实施

6.受市县国土空间按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

7.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事项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1.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以及中部生态核心区的生态保护修复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跨市县或重大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1.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实施海域油气(含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采及保护监管

3.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

4.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

5.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市县级政府受上级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

7.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

8.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9.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0.矿业权管理

1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12.地质资料管理

13.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

14.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

15.省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1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管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1.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跨市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省级海洋观测网建设和管理

3.市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下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地方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综合治理

5.其他林业防灾减灾

6.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7.省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

8.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跨市县关键区域的林业防灾减灾

9.跨市县关键区域的林业防灾减灾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1.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省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宣传教育等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落实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图斑核查、执法检查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

4.重大影响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破坏海洋矿产资源和海岛自然属性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法治宣传教育

5.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设区的市、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市县财政事权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图斑核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法治宣传教育

海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本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科学界定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公共文化工作特点,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6∶4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属机构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机构的,省与市县财政按8∶2分担。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属机构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属于市县机构的,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将海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涉及的展览展示、数字服务等其他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和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强化投入保障。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省财政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二)加强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共文化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分担机制。对市县以下承担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县以下财政体制进行合理划分。

(四)修订完善制度。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在今后制定相关政策时,体现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

三沙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海南省公共文化领域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权

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6:4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属机构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机构的,省与市县财政按8:2分担。

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属机构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属于市县机构的,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权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

海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涉及的展览展示、数字服务等其他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按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

按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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