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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6-05895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6-04-22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文  号:琼府〔2016〕38号发布日期: 2016-04-22
  • 主  题 词:政府文件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琼府〔2016〕3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2015年12月,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通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专家咨询,目前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计划2016年开工建设。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儋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那大镇4个村委会及镇管洛基先锋农场,东成镇1个村委会,大成镇国有土地,侨植4个连队;国营西培、西联农场25个连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试验场4个连队、林业厅儋州林场1个管护站(详见附件)。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加强对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的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

  附件: 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村组、农场、林地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村组、农场、林地名单

  一、儋州市

  儋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那大镇:槟榔村委会洋四漏村、洛基先锋农场、抱龙村委会、加平村委会、番真村委会;东成镇:大坡村委会;大成镇:国有土地;侨植农场:4队、5队、6队、8队。

  二、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国营西培农场、海南橡胶集团西培分公司22队、23队、24队(黄泥沟队)、25队、26队、27队、28队、29队、32队、35队、拖牛岭队、种子队、新场、农牧队、青丰队、新华队、西庆水电站。

  (2)国营西联农场、海南橡胶集团西联分公司光辉队、光明队、果木队、跃进队、前进队、猛进队、洛南队、农牧队、西联洛南水电站。

  三、林业厅

  儋州林场黄泥沟管护站。

  四、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试验场:一队、七队、十一队、十二队;热科院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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