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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00941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5-09-17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 文  号:琼府〔2015〕73 号发布日期: 2015-09-17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已经2015915日六届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91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

为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大事项”)决策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依据,以规范“三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健全“三大事项”决策程序为主要内容,以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证决策科学性和时效性为根本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发展,构建适应需要和严谨严密的决策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三大事项”,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使“三大事项”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所有“三大事项”决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程序实施。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政策。

2.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

3.省政府领导代表省政府作的重要工作报告;需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省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度计划草案报告。

4.涉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的重要事项。

5.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6.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重大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7.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8.以省政府名义公布的对各类集体和个人的奖惩。

9.其他需要由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海南省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

2.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

3.中央在琼投资重大项目。

4.海南省年度重点项目。

5.海南省重点产业省级园区发展规划、体制创新、协调推进机制。

6.涉及海南省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8.重大项目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单个项目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财政资金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已列入年初预算和补充项目预算的大额度财政资金,按照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本级预算执行。动用预备费按照省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动用预备费用于救灾的,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定;动用预备费用于其他开支的,经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核同意后,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对于未列入年初预算,但年度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发生大额财政支出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①通过预拨资金解决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经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核同意后,提交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②通过在盘活存量资金中调剂解决的,凡属于部门内部预算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定;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定。

3.其他经省政府认为有必要提交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财政资金安排,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核同意后,提交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策形式

对属于“三大事项”的议题,由牵头部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提出并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按照分工,通过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核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长确定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其中,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议题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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