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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0-61673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5-09-21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15〕177号发布日期: 2015-09-21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5〕1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海南省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全国战备应急通信工作管理规定》、《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海南省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海南省通信保障预案体系由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各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1)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全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制订,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市、县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实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当地主导基础电信企业牵头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3)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设立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市、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可由地方政府授权当地主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省内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可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省、市县两级通信保障应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2.2 领导小组构成与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由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军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口海关、中国民用航空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气象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专用通信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海南省分公司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起草、修订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3)指挥、协调全省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4)研究部署通信保障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必要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5)在紧急情况下,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统一调度全省各种通信资源,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6)制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办法。

(7)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级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1)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处理,负责与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有关部门协调联络工作。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评估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形势,落实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省通信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通信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汇总工作,及时了解全省通信保障情况,组织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跨市、跨企业通信保障和军地联合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调度军地通信资源。

(5)经领导小组批准,通报、调整通信保障预警和响应等级。

(6)在我省现有应急通信设备无法完成通信保障任务要求的情况下,经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向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请求支援。

(7)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专家组构成与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通信和网络安全技术以及应急通信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决策咨询任务。

(2)提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5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市、县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海南省军区:负责组织部队协助地方抢修通信基础设施;协助紧急运送通信应急物资;做好非战争军事行动应急救援中军队自身的通信保障;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协调机制,实现军地应急通信保障资源共享和电磁频谱共管;在地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实施紧急通信保障支援。

(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通信保障应急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有关项目审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电力、能源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能源供应。

(4)海南省民政厅:负责向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5)海南省财政厅:负责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6)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负责优先解决应急通信中无线通信频率指配和干扰查处工作。

(7)海南省公安厅:负责保护应急通信设备及物资和工作现场的安全,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活动。

(8)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提供应急通信车辆通行的快速通道,组织协调运力运输应急通信物资。

(9)海南省水务厅:负责对江河、湖海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水灾的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各地汛情,并组织防汛抢险船艇参加运送应急通信设备和物资的工作。

(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对通信应急队伍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

(11)海口海关:负责为紧急进口的应急通信物资提供通关保障。

(12)中国民用航空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辖区民用航空企业紧急运送应急通信物资。

(13)海南省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实况(台风、冷空气造成大风天气、强降雨等)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日常天气预报和台风等恶劣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14)海南海事局:负责维护运输应急通信物资船舶的水上交通秩序。

(15)海南省专用通信局:负责确保党政重要通信的畅通。

(16)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抢修队伍抢修通信设施供电线路,优先恢复通信设施的供电。

(17)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发电机组的油料供应。

(18)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海南省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报告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健全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

2.6 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县主导分公司职责

(1)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本行政辖区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牵头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各运营企业的应急通信工作;调查本行政辖区内应急通信资源。

(3)在紧急情况下,报请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统一调度辖区内各种通信资源,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4)承担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7 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县主导分公司区域划分

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负责区域包括海口市、三沙市、万宁市、临高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

中国移动海南有限公司负责区域包括三亚市、五指山市、琼海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中国联通海南省分公司负责区域包括儋州市、文昌市、东方市、定安县、澄迈县、屯昌县。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机制

海南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3.2 预警分级

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I级(红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本省内10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本省内2至9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3 预警监测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应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预警监测机制,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其他部门发布的预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监测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的应对措施等。

3.4 预警通报

由领导小组负责核实I级预警并及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确认后予以通报。

由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市县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Ⅲ级、Ⅳ级预警,并报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一般为通信行业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预警的通报采用文件传真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记录等方式,事后要以文件形式补报。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经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3.5 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涉及通信大范围中断、突发事件预警等监测信息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核定等级:

达到I级预警:立即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处置。

达到Ⅱ级预警:

(1)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南省人民政府。

(2)立即通知相关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

(3)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4)紧急部署支援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5)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达到Ⅲ级、Ⅳ级预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1.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设定Ⅰ、Ⅱ、Ⅲ、Ⅳ四个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按《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响应、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相关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则7.1。

4.1.2 指挥联动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重大通信保障事件(Ⅱ级)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Ⅱ级响应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省内跨部门、跨市县、跨企业和军地资源调度及支援保障等指挥协调工作。各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企业、跨部门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领导小组和各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企业内资源的统一调度。

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后,事发现场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物资等接受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4.1.3 信息报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海南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内容、时限、频次等要求报送事发地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相关信息通过应急信息报送平台、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手段,自下至上、逐级报送。各单位制订报送信息管理规定,指定专人、按照时限要求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需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事发地通信能力、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1.4 会商

在紧急状态下,领导小组启动会商机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通信损失和保障恢复情况及事态发展,研究、制定和审议相关工作方案,协调决策通信保障中交通、电力、油料保障等重大问题,协调各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的支援请求。

事发地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通信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1.5 通信联络

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及事发地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要保持通信畅通,必须确保具备两种以上通信联络手段,主要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应采用保密电话、保密传真等方式。

4.1.6 信息通报和发布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应加强与海南省相关部门或单位及相关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各级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包括省应急办、防汛、地震、反恐、核应急、医疗救护、证券、民航、银行、海关、铁路、税务、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并组织有关信息发布活动,必要时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4.1.7 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顺序

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工作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首长,海南省党政首长专线;

(2)突发事件处置军地指挥联络通信电路、省应急指挥平台通信电路;

(3)党政专网电路;

(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国防军工、核应急等重要部门通信电路;

(5)地震、森林防火、防汛、民政、气象、医疗卫生等部门通信电路;

(6)金融、证券、电力、交通运输、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的通信电路;

(7)其它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4.1.8 网络拥塞处理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网络话务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在预案中制定限呼工作方案,并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事件发生后,持续大话务量导致网络拥塞时,相关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书面上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经批准后启动预案中规定的限呼工作方案,以避免网络拥塞的扩大和蔓延;遇有紧急情况,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先口头报告启动限呼工作方案,事后将实施情况书面补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4.1.9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在发生突发事件并造成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的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1)当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迅速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携带卫星、短波、移动基站、集群通信等机动通信设备,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在当地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当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支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调度其他地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予以支援或向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协调调度其他省份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支援我省。

(3)领导小组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协调组织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装备,启动军地联合通信保障机制,及时调度军地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快速搭建包括天、空、地多种有线、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满足地面公众通信网络恢复之前现场应急处置中的音视频和数据传送等通信需求。

4.1.10 军地联合保障

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军地一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另一方应予以紧急支援。必要时,领导小组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统筹适用军地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统一组织军地重要用户的通信保障和线路、设施抢修恢复。各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军地联合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要通信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响应分级标准,按照如下要求报送相关事件信息:

Ⅰ级事件信息、Ⅱ级事件信息:省内基础电信企业应于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集团公司。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于2小时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Ⅲ级事件信息:省内基础电信企业应于2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集团公司。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经核实,并于4小时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报海南省人民政府。Ⅳ级事件信息:省内基础电信企业应于4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集团公司。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经核实,并于8小时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报海南省人民政府。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事发地通信能力、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3 Ⅰ级响应

要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要求组织实施。

4.4 Ⅱ级响应

4.4.1 启动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响应。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Ⅱ级响应启动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相关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4)省内基础电信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4.2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报送信息。

Ⅰ级和Ⅱ级事件信息:由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4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等有关信息,随情况的逐步缓解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信息报送频次按照通知要求改为每日报送3次或更低频次。

Ⅲ级和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3次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等有关信息,随情况的逐步缓解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信息报送频次按照通知要求改为每日报送2次或更低频次。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4.3 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信息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通信抢修和保障工作:

(1)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

(2)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派出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

(4)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向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下达任务,但应在48小时内补发指示书面通知。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4.4 现场指挥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指挥为主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了解通信保障需求。

(2)研究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现场指挥机构与交通、能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

(3)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资源。

(4)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上报。

4.4.5 应急结束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信网络恢复或通信保障应急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Ⅱ级响应结束建议。

(2)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宣布Ⅱ级响应结束。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Ⅱ级响应结束的决定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涉及的市县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4)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具体行动可参照Ⅱ级响应行动,由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规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2 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

5.4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不断完善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以满足各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要求。

6.2 物资保障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海南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具有专用通信网的海南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6.3交通运输保障

需要紧急调配通信保障应急资源时,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水利等有关部门应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及运输体系予以支持保障。为了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保障现场,有关部门应及时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优先放行。在道路阻断等极端情况下,海南省军区协助优先保障通信应急资源的运输。

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运输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交通、电力、能源、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工作。

6.6 经费保障

海南省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海南省财政厅参照《海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市、县处理当地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日常所需经费(含演练经费、事业费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布的《国防交通资金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4号)执行;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6.7 必备资料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常备以下资料,并及时更新:

(1)全国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盟)、县(区、市、旗)地图;

(2)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3)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器材的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清单;

(4)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联系方式列表;

(5)需要重点保障电力、油料供应关键通信节点列表。

6.8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各类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2)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3)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应急值班等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

(4)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

(5)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6)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7)通信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储备情况;

(8)通信事故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改进防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7 附 则

7.1 启动条件

7.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

7.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市、区)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省内10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区、市)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市(地)级处置能力的。

7.1.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市(地)级网络中断、市(地)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省内2至9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市(地)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7.1.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县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制定,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海南省通信管理应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处置能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一次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参加的综合应急通信演练。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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