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0157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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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15〕11号发布日期: 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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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的通知
琼府办〔2015〕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
( 2015-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到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部署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村庄整治、完善设施、建章立制、确保长效为工作重点,从治理农村环境“脏、乱、差”入手,大力开展“清洁家园”行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具有海南热带特点、田园风光、宜居宜业、民富村美的农民幸福美好家园,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示范引导。立足农村经济基础,结合文明生态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布局、乡村旅游,科学编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突出地域特色,挖掘文化内涵,通过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引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充分发挥各地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阶段性规律,立足现有条件和财力,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治理农村垃圾污水,重点安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水电路气等项目,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防止大拆大建。
——城乡统筹、突出特色。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与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和增收相结合。广泛动员农民参与项目组织实施,保障农民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不得大包大揽,强制或变相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三)目标任务。
在全省乡村范围内(含国有农场、林区林场及其作业区)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推进乡村卫生净化、道路硬化、村道亮化、环境绿化、房屋美化建设,全省农村居民住房、村庄道路、饮水、照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出行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到2020年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建成,全省规划建设的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90%以上的村庄收集设施设备、收运人员配备到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初见成效,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与人员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85%以上农村居民通过“改水改厕”建设家庭无害化卫生厕所。
——全省每年完成400个以上行政村(含所辖自然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每个市县(区)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每个镇每年完成不少于2个;基本完成村内道路(含巷道)硬化。省农垦总局每年完成10个分场和200个以上生产队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林业系统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个作业区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各市县(区)、省农垦总局、林业系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整治任务。
——全省初步建成55个特色风情小镇、建成1000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宜居村庄。省每年重点扶持建设1-2个特色风情小镇,继续完善已初具成效的特色风情小镇;每个市县和省农垦总局每年至少打造1个特色风情小镇,10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宜居村庄。完成列入计划的农村D级危房改造任务。
——结合“绿化宝岛”大行动,积极开展绿化美化乡村活动,在乡村、垦区、林区公路两侧、房前屋后及村庄、生产队、作业区周边大量种植本土树种、果树和花卉,着力营造海南乡村绿化、美化环境,至2020年全省村庄、生产队、作业区绿化覆盖率达到55%以上。
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1.加快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和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全省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并组织实施。完成《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各市县也要编制相应规划,明确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财政投入等保障措施内容。
2.村庄规划应深入研究村庄产业发展及农民增收的措施,提出村庄产业发展的类型、方向和具体措施;注意保护乡村功能,保护山、水、田、林等田园风光;注重城乡基础设施互连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并配套建设,满足吃、住、行、游、购、娱、体、学等需要;应传承历史文化和耕读文明,保护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落。各市县要集中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防止乱埋乱葬,促进农村有序建设和发展。
(二)大力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
继续实施《海南省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规划(2010~2020)》和《海南省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琼府〔2013〕62号),加快全省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方式,实现农村垃圾就地减量和分类处理的目标。市县政府要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等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年度存量垃圾治理工作计划;市县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督导乡镇政府,通过村委会组织村民小组制定本村的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和处置等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和增强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所有村庄要根据人口规模采取多种模式落实垃圾清扫收运人员;着力推进农村垃圾转运车配备和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等设施建设。
(三)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全面落实《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与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紧密结合,完成重点整治项目54个。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建制镇和规模较大、基础较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庄要建立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庄,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每家每户通过配套三级化粪池,建设无害化的卫生厕所。积极推广氧化塘、湿地等微动力和无动力污水处理方式,解决好农村污水转化利用和处理问题。加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治理零排放技术,着力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率。科学规划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布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和总量双控制;开展以畜禽污染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实现人畜分离,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四)不断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列入计划的农村D级危房改造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采取专项投入、资金整合、财政支持等办法,通过政府兜底、盘活农村闲置资产等形式,切实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大力推广低碳技术,推进节能环保的绿色农房建设。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建筑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技能水平,确保新开工建设的农房达到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要求。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安全饮水、路灯、绿化、供电、沼气、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升级改造和巩固提高现有农村供水设施,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增效建设,因地制宜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有序实施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全面解决农村居民用电问题,提高农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推进新能源普及和应用,积极推进沼气发展,提高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用能的清洁化和现代化,推广应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消防、防洪等防灾减灾设施。因地制宜,按照绿色、节能、低碳要求,支持农村在建材选择、供电系统、建筑、照明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
(六)加快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场所配套。
着力建好村“两委”(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室或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和农家购物中心(“1+6”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要拓展幼儿园、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站、金融服务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形成公共服务与管理一体化的农村社区综合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等,改造、建设成村庄公共活动场所。统筹配置农村晒谷场、堆场等作业场地。
(七)稳步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
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通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商品生产、文化创意等产业,推进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相适宜、生活改善与生态保护相统一、历史文化传承与现代文明相融合,打造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宜居村庄。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名录,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
(八)积极推进特色风情小镇建设。
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推动一批特色风情小镇建设。按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试点先行、多元投入”思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清运体系建设,开展街道建筑立面改造,着力打造一批以热带现代农业和旅游服务业为支撑的特色风情小镇,成为中外游客流连忘返的度假养生地和促进农民当地就业、就地市民化的新家园。
(九)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作用,实施严格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认真执行《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加快完善村镇规划报建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乡镇、村庄建设项目实行规划、施工报建管理,坚决遏制和打击村镇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和小产权房,清理乱堆乱放,拆除私搭乱建,促进农村有序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农村建设水平。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全省各级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调动城乡居民参与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的开展情况。教育部门、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清洁家园”,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与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讲卫生、爱卫生的习惯。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全民参与改善人居环境的新局面。
三、保障措施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做长期艰苦努力的思想准备,建立起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这项工作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省、市(区)县、乡(镇)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对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总责,建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农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明办、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市县政府对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计划及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资金投入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确定村庄环卫设施建设和村内道路(含巷道)硬化为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以项目带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省政府以“以奖代补”形式对工作开展情况好的贫困市县予以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对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的资金,要积极配合市县集中投入到计划改造的项目中。市(区)县政府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各种渠道的涉农惠农资金有计划地集中投入,确保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扎实有序开展。省农垦总局和林业系统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盘棋”统一推进。鼓励多渠道投入,整合资金,建立项目库对接政府各专项投资。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机制,调动农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三)以农民为主体,建立多方参与机制。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机制。全省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总体部署、整合资金、制定规划、示范推广、指导实施等方面。以农民为主体,制定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环境清扫整治的自组织机制和管护经费的分担机制,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成果持续发挥作用。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各界资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管护长效机制。
农村人居环境,三分在建,七分在管。要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乡村管理能力,对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要做到有制度、有资金、有人员,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要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农民主体责任,约束不卫生、不文明、不健康行为,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
(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落实监督责任。
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统计和考核评价机制,认真开展评价和考核,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纳入市县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属地长效化管理,稳步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制定《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形成报告上报省政府。从2015年开始对市县(含国有农场、林业系统)进行考核验收,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目标要求的由省政府授牌;力争2017年底前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通过国家住建部考核验收授牌。
各市县政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环卫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落实项目资金和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保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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