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2017-03-22 14: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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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海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确定的工作方针,提出本省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省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本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起抗讼工作。

  (六)依法对本省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八)对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依法提请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规划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

  (十七)负责其它应当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22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新闻宣传处、计划财务行政处、司法警察总队、检察技术处、信息装备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文联等)、基层检察处、老干部工作处。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表为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此表内容因涉密,不予公开,故显示为空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379.47万元。其中,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9379.47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25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1.4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7.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19.47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9379.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1.48万元,增长1.21%,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8251.3万元,占87.9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1.46万元,占5.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7.24万元,占1.25%;住房保障支出519.47万元,占5.5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2017年预算数为8251.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73.83万元,主要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检察业务的支出。减少主要是预留指标不再下达给省检察院,而是直接下达给各市县检察院。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43.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858.43万元,主要是此项目现只核算离休人员离休费,不再核算退休人员退休费(退休人员已移交省社保局)。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46.88万元。主要是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障缴费支出。此项目为2017年新增项目。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0.87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是遗属的补贴。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117.2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68万元,主要是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经费。

  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501.0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8.8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为18.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05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的购房补贴支出。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6416.7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201.3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公用经费1215.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18.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78.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向省外事办申报的出国计划,2017年拟安排出国(境)组3次,出国(境)19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出国培训团组:目的地为美国,人数约为7人左右(省院本级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天数14天,主要任务为进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培训;2.赴境外推动工作团组: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天数为8天,主要任务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检察工作模式转型研究;3. 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目的地为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天数为10天,主要任务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0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7年我院车辆编制数36辆,实有数37辆(其中:省领导专车1辆,不占编制)。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编制5辆,实有车辆6辆(其中省领导专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31辆,实有车辆31辆。

  公务接待费4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2017接待人数预计达140批次、1600人。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0079.47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10079.4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9379.47万元,占93.06%;收回存量资金700万元,占6.94%。

  八、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10079.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416.77万元,占63.67%;项目支出3662.7万元,占36.33%。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215.4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9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4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辆(其中省领导专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6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319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预算公开表格



附件:预算公开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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