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预算
2017-03-22 14: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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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琼中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琼中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部门本级预算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发生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需要再审的案件,提起再审。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为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的调研工作。

  (六)对本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岗位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七)依照规定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事编制工作。

  (八)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国有资产。

  (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本单位内设9个职能部门和2个基层人民法庭:(1)办公室;(2)政工室;(3)刑事审判庭;(4)民事审判庭;(5)纪检监察室;(6)立案、审判监督庭;(7)行政审判庭;(8)执行庭;(9)司法警察大队;(10)长征法庭;(11)湾岭法庭

  人员情况:2016年12月31日,琼中县人民法院政法编制数66人,工勤编制数6人。在职人数58人,其中:政法编制54人,工勤编制4人,与上年相同;退休人员0人,较上年减少17人(2016年9月已移交当地社保局)。

  第二部分 琼中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琼中黎族苗族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琼中黎族苗族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806.11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806.11万元,全部为政府经费拨款;支出总计1806.11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557.03万元、社会保障支出98.2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0.44万元、住房与保障支出90.44万元。

  二、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806.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83.96万元,主要是绩效工资的发放、2016新增政法编制人员7人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后增加的工资;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增多,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逐步完善,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要更加健全。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557.03万元,占86.2%;社会保障支出98.20万元,占5.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0.44万元,占3.34%;住房与保障支出90.44万元,占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914.1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6.85万元,主要是绩效工资的发放、2016新增政法编制人员7人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后增加的工资、公用经费、物业管理费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38.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0万元,主要是2016年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水电费支出减少。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99.9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5.01万元,主要是案件量的逐年增长,办案系统信息化建设及基层法庭基础设施设备逐步需要完善。

    2. 社会保障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98.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0.16万元,主要是2016年养老制度改革,公务员列入缴交范围,因此2017年增加此项预算经费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60.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4.09万元,主要是社保基数的增长及办案人员的增加。

  4. 住房与保障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90.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04万元,基本持平。

  三、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163.2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82.8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公用经费180.4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等单位用于日常办公、办案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

  四、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0.8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无安排,与去年一样。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85万元(其中,2017年不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60.85万元),与去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长,外出办案次数也逐渐增多,车辆的运行维护费用增加。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通行费、保险费、审验费等项目。包括日常公务用车以及到各辖区办案、送达、调解等。

  3、公务接待费预算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包括:随着案件量逐年增长,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细化,兄弟法院来我院办理案件、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次数增多,预计本年接待次数170次,1098人次,与去年保持一致。期间我院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控制接待费用的发生,所以在2017年公务接待预算上仍与去年保有持平的态度。

  五、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我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均来源于财政拨款。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17年收支总预算1806.11万元。

  七、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收入预算1806.11万元,经费拨款收入1806.11万元,占100%。

  八、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支出预算1806.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3.21万元,占64.4%;项目支出642.9万元,占35.6%。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8.04 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9.9万元,全为服务类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20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我院有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45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用于保障法院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开展日常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工伤及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物业管理费、租赁费、被装购置费等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业务人员方面的培训费、法律文书邮寄费、办公楼水电费等与办案业务相关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死刑执行、押解等有关执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指用于保障法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进行的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费的支出、办案系统信息化及建设基层法庭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善。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持(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三、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3日



附件:2017琼中法院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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