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方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2 11: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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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东方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东方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 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的各类申诉。

  (三)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的调研工作。

  (六)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

  (七) 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国有资产。

  (八)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九) 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十)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东方市人民法院内设18个职能部门、3个派出法庭。分别为院领导、审判委员、办公室、政工室、立案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装备科、监察科、交通巡回法庭、四更人民法庭、感城人民法庭、东河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部分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710.34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710.34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710.34万元;支出总计2710.34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264.4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3.3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0.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1.91万元。

  二、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710.3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44.07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员额法官、辅助办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结构调整,工资总额提高,以致人员经费大幅增加;二是新增院史室、荣誉室、阅览室、图书室维修改造项目;三是2017年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3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264.42万元,占83.5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3.36万元,占6.7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20.65万元,占4.45%;住房保障(类)支出141.91万元,占5.2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406.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95.18万元,主要是员额法官、辅助办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结构调整,工资总额提高,以致该项人员经费大幅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9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67万元,主要是2016年支出进度不达标,且2016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余结转至2017年继续使用,故适当减少预算金额,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0万元,主要是2016年支出进度不达标,且2016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余结转至2017年继续使用,故适当减少预算金额,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555.9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3.9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新增院史室、荣誉室、阅览室、图书室维修改造项目;二是新增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3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82.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36万元,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经费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变更由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障。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1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31.7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14万元,主要是员额法官、辅助办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工资总额增大,以致相应保险支出预算增加。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88.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8.89万元,主要是2016年未做该项预算,且现员额法官、辅助办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工资总额增大,故医疗补助按比例增加。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41.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0.08万元,主要是员额法官、辅助办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工资总额增大,故住房公积金按比例增加。

  三、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852.3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596.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255.8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2.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均为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12.8万元),与上年预算近持平。

  公务接待费29.8万元,与上年预算近持平。

  五、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东方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710.34万元。

  七、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2710.34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2710.34万元,占100%;

  八、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2710.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52.39万元,占68.35%;项目支出857.95万元,占31.6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东方市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55.8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东方市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方市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2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7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东方市人民法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706.7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部分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 (项):指除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项目支出。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东方法院预算公开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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