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3 12: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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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审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四)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又属于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领导、管理和指导本院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本院调查研究工作,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七)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本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为基层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只包含我院部门本级。

  第二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此部分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123.27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5123.2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296.3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8.7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8.9万元及住房保障支出269.24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123.2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10.9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项目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4296.38万元,占83.8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58.75万元,占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8.9万元,占3.88%;住房保障(类)支出269.24万元,占5.2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783.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02.31万元,主要是由于在职人数的增加、基本工资普调、人员职务晋升及工资项目的改变导致的增加。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6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6.3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经费支出,避免资源浪费。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1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经费支出,避免资源浪费。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90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841.7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不必要的项目经费支出,避免资源浪费。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50万元,主要是2016年预算编制中无此项。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8.7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3万元,主要是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2017年遗属人员月补助额标准比2016年的补助额标准有所提高。

  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52.8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76万元,主要是入职人数增加及工资上调导致保险缴费金额增加。

  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46.0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6.04万元,主要是2016年预算编制中不要求编制此项。

  9.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269.2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4.15万元,主要是入职人数增加及工资标准的提高导致人员工资总额增加,而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所以住房公积金预算金额增加。

  三、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3610.2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030.9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及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579.3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办公设备购置。

  四、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6.0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6.07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19.9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拟安排2017年公务接待21批次,接待210人。

  五、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及住房保障支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5123.27万元。

  七、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5123.2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5123.27万元,占100%。

  八、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5123.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10.27万元,占70.47%;项目支出1513万元,占29.53%。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79.3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75.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3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3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451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案件审判、案件执行、“两庭”建设、事业运行这七项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反映除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支出、义务兵优待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这六项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6、部门收支总表

  7、部门收入总表

  8、部门支出总表

  9、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附件: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ook.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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