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文昌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1 11:03 来源: 编辑: 胡玉迎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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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文昌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文昌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文昌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文昌市民代表大会和文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县)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案件。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实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七)对文昌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教育培训和开展调研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负责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工作。

  (九)依照规定协调市编委,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文昌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文昌市人民法院机构级别为副处级,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目前,我院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立了政工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会文人民法庭、龙楼中心人民法庭、锦山中心人民法庭、东路人民法庭共16个内设机构。

  第二部分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部分详见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文昌市人民法院机构级别为副处级,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目前,我院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立了政工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会文人民法庭、龙楼中心人民法庭、锦山中心人民法庭、东路人民法庭共16个内设机构。

  二、关于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705.93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基本持平。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376.55万元,占87.8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3.97万元,占0.8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36.02万元,占5.03%;住房保障(类)支出169.39万元,占6.2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687.3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91.4万元,主要是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经费合并到行政运行项中。

  2. 一般公共服务(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3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8万元,主要是厉行节约政策,减少开支。

  3. 一般公共服务(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万元,主要是上年案件执行经费预算过多,今年调整减少。

  4. 一般公共服务(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5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6.2万元,主要是今年此项包含内容较多,因此其他法院支出项有所增加。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17年预算数为17.8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0.56万元,减少部分将于年中进行预算追加。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61.3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39.9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81万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96.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6.1万元,主要上年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为年中追加,未列入年初预算数。

  9.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6.94万元,比上年增加1.36万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三、关于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016.7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716.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费用

  公用经费300.4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等费用。

  四、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11.9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4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本部门安排的2017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2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5.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5.9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3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

  六、关于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文昌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705.93万元。

  七、关于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2705.9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2705.93万元,占100%。

  八、关于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2705.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16.73万元,占74.53%;项目支出689.2万元,占25.4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文昌市人民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00.4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文昌市人民法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0.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2.3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6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文昌市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3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其他用车10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文昌市人民法院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626.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由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文昌市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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