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2017-03-22 10: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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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

  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本县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对本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权以及公诉权,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对本县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和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本县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六)对本县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本县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理进行法律监督。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办理本院的刑事赔偿事项。

  (八)承办本县县委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情见附件: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705.17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705.17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415.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7.8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9.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2.07万元。

  二、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705.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2.2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障经费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415.5万元,占83.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7.86万元,占5.7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9.74万元,占5.26%;住房保障支出102.07万元,占5.9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2017年预算安排1415.5万元,比上年增加118.78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安排97.86万元,比上年增加31.71万元,主要主要是工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安排22.08万元,比上年增加4.03万元,主要是工资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增加。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安排67.66万元,比上年增加67.66万元,主要是2017年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应增加。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2017年预算安排102.07万元,比上年增加0.07万元,主要是工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相应调增。

  三、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329.1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134.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195.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8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2017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1次,出国(境)1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目的地为美国,人数为1人,天数为10天,主要任务为赴美国接受开展刑事速裁及认罪从宽处理制度研究培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9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当年无预算。

  六、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705.17万元。

  七、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1705.1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1705.17万元,占100%。

  八、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1705.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9.17万元,占77.95%;项目支出376万元,占22.0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95.1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77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表



附件: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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