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定安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3 11: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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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定安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定安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定安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完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严惩严重犯罪,依法调节民商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强制执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兑现,从而彰显法律权威。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共有13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监察室,政工室,法警队,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立案庭,居丁法庭,龙门法庭。单位性质:审判机关。

  第二部分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019.14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019.14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701.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5.4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1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6.09万元。

  二、关于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019.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84.11万元,主要是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也不断提高,法院的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因此,案件审判相关费用也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701.44万元,占8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5.43万元,占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18万元,占3%;住房保障支出116.09万元,占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186.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44.07万元,主要是保障法院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17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5.7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相应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万元。主要是案件量逐年增加,案件异地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也在适当增加。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2017年预算数为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0万元。主要是定安法院两个派出法庭(居丁法庭和龙门法庭)的主体工程也基本完工,还有部分基础设施需要完善。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0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89.7万元。主要是案件审判信息化项目建设不断改进和提升,所需要投入资金增加。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35.4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4.54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的保障经费由社保局发放,不再由单位发放,所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预算数减少。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30.4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29万元,主要是社保医疗缴费基数变动,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35.7万元,2016年无此项经费预算。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16.0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59万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以及新增人员等,导致人员经费增加。

  三、关于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504.1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307.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00.6万元、津贴补贴326.89万元、奖金29.8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1.34万元、伙食补助费38.7万元、绩效工资199.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35.43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6.16万元、医疗费43万元、奖励金0.54万元、住房公积金116.09万元。

  公用经费196.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8.91万元、咨询费0.68万元、手续费0.68万元、水费0.6万元、电费8.45万元、邮电费4.32万元、物业管理费26.75万元、国内差旅费8.7万元、维修(护)费6.12万元、培训费26.07万元、工会经费24.83万元、福利费0.2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6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4.4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6.06万元、办公设备购置8.67万元。

  四、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0.07万元,其中:

  本部门无因公出国(境)经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4.0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4.07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公车改革,确保总量严格实行零增长。

  公务接待费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以厉行勤俭节约为主线,反对铺张浪费,严格实行零增长。

  五、关于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六、关于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定安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019.14万元。

  七、关于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2019.14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2019.14万元,占100%。

  八、关于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2019.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04.14万元,占74%;项目支出515万元,占26%。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定安县人民法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96.2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定安县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7.8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4.3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3.5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定安县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15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定安县人民法院7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515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定安县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立案、办案、调解、审判、申诉及信访受理、司法鉴定、监督评价等一系列与案件相关的费用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查询、押解执行、死刑执行等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人民法庭和人民法院机关审判庭的基础建设及维修维护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综合司法政务、装备更新及维护、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等。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社保缴费中的养老保险。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在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十六、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定安法院预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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