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2 16: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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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部门预 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驻地儋州市,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下辖西部七个基层法院,管理海南西部地区审判事业,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我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法律规定应由我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等案件;负责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指导辖区法院司法审判、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人员情况:人员编制:核定编制188名,其中:公务员173人,事业编人员15人,内设18个职能部门;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我院实有人数181人,其中:公务员151人,事业编人员15人,临聘人员15人。另由物业公司劳务派遣速录员22人;退休人员9人。

  管辖范围: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7个市县。

  车辆情况: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关于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通知》(琼财资[2016]9号)及琼财预[2015]1975文规定,核定二中院领导用车1辆,机要应急用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2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3辆。

  截止至2016年12月底二中院实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用车1辆,机要应急用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另封存车辆19辆。

  我院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199.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5,199.88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406.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9.82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61.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2.34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199.8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16.74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增加592.6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绩效工资的发放、2016新增政法编制人员10人(下同)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后增加的工资、公用经费(2016年完成预算指标,因此2017年公用经费未扣减)、物业管理费;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90.64万元,原因是2016年养老制度改革,公务员也列入缴交范围,因此2017年增加此类人员的预算经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1.94万元,原因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保险费用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保险费用;住房保障支出121.48万元,原因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住房公积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4,406.15万元,占84.7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9.82万元,占6.7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61.57万元,占1.18%;住房保障支出382.34万元,占7.3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3,645.2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01.91万元,主要是增加绩效工资、2016年新增政法编制人员10人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后增加的工资、公用经费(2016年完成预算指标,因此2017年公用经费未扣减)、物业管理费。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384.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4.01万元,主要是2016年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水电费支出减少。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3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46.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65.22万元,主要是我院干警周转楼建设已接近尾声,因此预算编制大幅度减少。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49.8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90.64万元,主要是2016年养老制度改革,公务员列入缴交范围,因此2017年增加此项预算经费。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61.5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94万元,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保险费用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保险费用。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持(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382.3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1.48万元,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4,049.9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307.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医疗费、奖励金(独生子女奖励);

  公用经费742.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71.3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0.8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省高院及其他外单位安排的2017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1次,出国(境)1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法律业务交流团组:目的地为欧洲,人数为15人,天数为7天,主要任务为法律业务方面的学习交流。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4.5万元(其中,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144.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16.06%。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2016年预算数是根据保留车辆的数量以及2015年预算数预估,没有考虑到案件数量是逐年增多,因此车辆运行维护费会增加;第二、2016年做预算时没有考虑到我院现有车辆大多数是在2010年以前购置的,使用多年,因此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也相应增加;第三、2016年预算时未计算封存车辆的维保费。

  公务接待费16.0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55.56%。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根据近几年公务接待费的实际支出下调预算经费;第二、我院较好地执行了中央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的二十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

  五、关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5,199.88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5,199.8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5,199.88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5,199.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49.94万元,占77.89%;项目支出1,149.94万元,占22.11%。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42.16万元。

  包括办公费46.62万元、咨询费1.88万元、手续费1.88万元、水费1.6万元、电费22.37万元、邮电费25.0万元,物业管理123.41万元、差旅费68.43万元、维修(护)费16.92万元,会议费21.0万元、培训费63.9万元、工会经费60.85万元、福利费0.63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47.6万元、其他交通费133.38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82.72万元和办公设备购置23.97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1.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1.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另封存车辆19辆。

  我院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为:1、审判综合楼10千伏高低压配电工程,价值181.48万元;2、全省法院智能网络信息系统,价值116.51万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6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149.9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用于保障法院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开展日常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工伤及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物业管理费、租赁费、被装购置费等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业务人员方面的培训费、法律文书邮寄费、办公楼水电费等与办案业务相关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死刑执行、押解等有关执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指用于保障法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进行的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费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持(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三、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0日



附件:省第二中级法院2017预算公开表(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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