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预算
2017-03-23 15: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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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本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海南省“省管县”的体制设立。主要职能是在管辖区域(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东方市),以及辖区范围内的农垦、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驻单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辖区各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依法对辖区内县处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对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庭公诉。

  (四)依法对辖区内刑事诉讼、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七)负责本院刑事侦查技术工作以及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八)负责对辖区内执行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做好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一)做好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训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处级检察官的考核、调配、报批工作;负责本院正科级以下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考核、调配、任免工作。

  (十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治宣传。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承办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本级内设19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案件管理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装备技术处、司法法警支队、机关党委、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250.4万元。其中:收入总计4250.4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4250.4万元;支出总计4250.4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666.5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1.6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1.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0.78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250.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35.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增加906.64万元,主要是为了满足司法体制改革需求,配套工资改革的变化及补发2015年和2016年工资;项目支出预算增加28.81万元,主要是为了满足检察业务增长需求,经省财政厅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3666.51万元,占86.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1.69万元,占5.4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1.42万元,占1.21%;住房保障支出300.78万元,占7.08%。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2017年预算数为3666.5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76.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增加648.08万元,主要是为了满足司法体制改革需求,配套工资改革的变化及补发2015年和2016年工资;项目支出预算增加28.81万元,主要是为了满足检察业务增长需求,经省财政厅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增加。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31.6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4.02万元,主要是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相应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49.0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19万元,主要是为了满足司法体制改革需求,配套工资改革的变化,行政单位医疗相应增加。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万元,主要是因为下属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2017年单独做工资预算,事业单位医疗相应增加。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300.7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 74.95万元,主要是为了满足司法体制改革需求,配套工资改革的变化及补发2015年和2016年工资,住房公积金相应增加。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3176.4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607.4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和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568.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38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2017年出国计划安排,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2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 出国培训团组:目的地为美国,人数为1人,天数14天,主要任务为进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培训;2. 赴境外推动工作团组: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人数为1人,天数为8天,主要任务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检察工作模式转型研究。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7没有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2017年车辆保有量为18辆。

  公务接待费8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拟计划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约30批次,人数约100人,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来源只有经费拨款;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4250.40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4250.40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4250.40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4250.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76.40万元,占74.73%;项目支出1074万元,占25.2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本级、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68.9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2.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82.0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8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2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009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机关服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十七、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2017年预算公开表



附件: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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