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17 10: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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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琼财预〔2017〕243号)相关要求,现将我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主要职能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省直管市县”体制特点设立,主要负责在管辖区域(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澄迈县、定安县、陵水县、屯昌县、琼中县、保亭县)以及辖区范围内的省派驻单位、省农垦单位、中央及外单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监督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我院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我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和交办的执行案件;受理不服辖区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对辖区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定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负责司法救助;对本院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领导辖区法院的监察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内设16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机关工委),包含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技术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环保庭。人员编制数为专项编制226名、事业编制16名。

  第二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我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我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我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195.97万元。其中,收入总计8195.9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195.97万元;支出总计8195.97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737.6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9.5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4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22.3万元。

  二、关于我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我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195.9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59.4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6737.67万元,占82.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9.55万元,占9.8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45万元,占1.54%;住房保障支出522.3万元,占6.3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5199.7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349.69万元,主要是工资增加所致。

  2.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7年预算数为702.5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60.67万元,主要是由于2016年预算我院有档案信息化处理服务项目434.2万元和执法指挥平台项目306万元所致。

  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45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71.62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所致。

  4.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8.76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所致。

  5.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59.3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5.04万元,主要是由于增加了法警训练室项目133.52万元和院史馆项目119.82万元所致。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8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00.89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全部交给社保发放工资所致。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720.7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20.78万元,主要是在编干警缴纳养老保险所致。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126.4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6.82万元,主要是在编干警保险增加所致。

  10.住房保障支出(项)行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511.8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9.2万元,主要是在编干警住房公积金增加所致。

  11. 住房保障支出(项)行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为10.4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66万元,基本与上年持平。

  三、关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017年预算安排6658.0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989.8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1003.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36.25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其他资本性支出28.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4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历年支出情况安排,根据省高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而定。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0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30万元,主要还是减少行政运行费用上下功夫。2017年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为41辆。实有车辆27辆,机要机动用车5辆,执法执勤用车22辆。2017年公务车辆购置费没有安排。

  公务接待费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本院辖区及省内外各级人民法院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本省有关单位来我院检查、监督、指导等公务活动。

  五、关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 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我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主要是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我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8195.97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收入预算8195.97万元,主要是经费拨款收入。

  八、关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支出预算8195.9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737.67万元,占82.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9.55万元,占9.8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45万元,占1.54%;住房保障支出522.3万元,占6.3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我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032.0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我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3.34万元,主要为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53.3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院本级公用车辆2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纪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位价值100万以上设备1台。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我院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517.8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四、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七、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6日

附件: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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