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预算
2017-03-23 15: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目 录

  第一部分 陵水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陵水县人民法院概况

  1.主要职责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上级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错误的,提起再审当事人进行申诉和申请再审,确认有错误的案件。

  (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县)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的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7)依照规定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8)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国有资产。

  (9)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部门(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和3个派出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其名称及职能是:(1)办公室;(2)政工室;(3)监察科;(4)立案庭;(5)刑事审判庭;(6)民事审判庭;(7)行政审判庭;(8)执行庭;(9)司法警察大队;(10)审判监督庭;(11)研究室;(12)审务办;(13)椰林法庭;(14)新村法庭;(15)本号法庭;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583.72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583.7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583.72万元,;支出总计2583.72万元,包括公共安全(类)支出2202.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04.33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141.25万元。

  二、关于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583.7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64.32万元,主要是案件量增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202.14万元,占85.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6万元,占5.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04.33万元,占4%;住房保障(类)支出141.25万元,占5.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414.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93.26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

  2. 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30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61.36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

  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3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4.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5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9.36万元,主要是2017年将“两庭”建设(项)纳入其他法院支出(项)。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32.6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6.93万元,主要是养老保险改革增加养老保险。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抚恤(款) 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3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24万元,主要是遗属人员生活补助基数增加。

  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33.4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29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

  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70.9万元。

  9. 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41.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7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

  三、关于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795.7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536.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公用经费259.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3.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6.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公务接待费7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无2017年政府性资金预算

  六、关于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陵水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陵水县人民法2017年收支总预算2583.72万元。

  七、关于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2583.72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经费拨款收入2583.72万元,占100%;

  八、关于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陵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2583.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95.72万元,占69.5%;项目支出788万元,占30.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陵水县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59.2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陵水县人民法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3.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4.2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9.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陵水县人民法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4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4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陵水县人民法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项目预算支出626万元。其中:案件审判303万元、综合事务175万元、两庭及装备更新维护148万元,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为我院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部分

  名 词 解 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八、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抚恤(款) 其他优抚支出(项): 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九、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积金(项) :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陵水法院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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