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省贸促会部门预算
2017-03-23 16: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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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省贸促会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省贸促会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省贸促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省贸促会(部门)概况

  二、主要职能

  (一)联络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商(协)会、企业、有关国际组织以及经济贸易界、金融界人士,邀请、接待其来海南访问、考察;组织海南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人士出境出省访问、考察、洽谈、培训及参加各类经济贸易技术(以下简称经贸)交流与合作活动;在境内外与有关机构、企业合作举办经贸活动或会议;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引进外来投资、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

  (二)受理经贸咨询和提供有关的服务;调查、收集、研究经贸动态,交换、传递、发布经贸信息,主办、编印经贸通讯、刊物、资料及其他出版物。

  (三)发挥中介职能,到企业调查研究,协助企业排忧解难,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反映事关发展经贸、拉动内需的重大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承办和指导境内外各类展览活动(包括展销、博览、展示、陈列及类似活动,以下统称“展览”)。归口受理、上报、组织和管理全省赴境外举办或参加的经贸展览;批准、接待、参与和管理境外产品在海南展览,批准展览品和一般贸易样品等的临时出口、临时进口、留购;接待、参与境内其它地方产品在海南展览;收集、陈列、展示、分发境内外新产品样品、样本和新科技出版物。

  (五)举办、承办、组织和管理省政府交办的展览、洽谈、会议等商务活动。

  (六)受理有关的经贸法律事务咨询;调解经贸纠纷、争议,代办和参与经贸仲裁、诉讼;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代办领事认证、涉外商业单据认证、临时出口物品“ATA”单证;代理海南企业、个人在境外和代理境外企业、个人在海南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提供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及其它经贸法律服务。

  (七)指导市县、行业贸促会和挂靠的商(协)会开展工作。

  (八)承担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省贸促会没有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省贸促会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见附表)

  第三部分 省贸促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省贸促会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省贸促会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84.88万元。其中,收入784.8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784.88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784.8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51.07万元、教育支出15.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6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07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省贸促会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省贸促会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84.8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0.17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退休人员于2016年9月移交省社保局,因此2017年无此项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51.07万元,占82.95%;教育(类)支出15.5万元,占1.9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67万元,占8.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57万元,占1.73%;住房保障支出41.07万元,占5.2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410.7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12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人员增加所产生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经费。

  2.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40.3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03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人员增加所产生的经费增加。

  3.教育(类)进修与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5.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75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会展管理、经贸联络交流、经贸信息咨询和法律服务等项目活动增加。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8.79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退休人员于2016年9月移交省社保局,因此2017年无此项预算。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17年预算数为6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8.13万元,主要是2016年养老保险从8月份开始缴纳,2017年为全年缴纳。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项)2017年预算数为1.6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57万元,主要是2016年补发2015年8月至12月遗属生活补助。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13.5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1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人员增加所产生的经费增加。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40.0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59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2016年人员增加和工资补发,造成2016年住房公积金数额大。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为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1万元,主要是省贸促会2017年有1人停发购房补贴。

  三、关于省贸促会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省贸促会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529.0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35.7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公用经费93.2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省贸促会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省贸促会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2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50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30%。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组织企业出国(境)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招商引资等的团组数量较往年增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6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250%/。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近年来,实际开支接待费少。

  五、关于省贸促会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省贸促会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省贸促会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省贸促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省贸促会2017年收支总预算784.88万元。

  七、关于省贸促会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省贸促会2017年收入预算784.8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784.88万元,占100%。

  八、关于省贸促会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贸促会2017年支出预算784.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9.03万元,占67.4%;项目支出255.85万元,占32.6%。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省贸促会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5.8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省贸促会本级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省贸促会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省贸促会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40.35万元、教育支出15.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省贸促会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项):指省贸促会用于经贸信息咨询、法律服务、会展管理、经贸联络交流和其他涉外经贸事务等项目支出。

  十五、教育(类)进修于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省贸促会用于开展经贸信息咨询、法律服务、会展管理、经贸联络交流和其他涉外经贸事务等项目进行的培训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省贸促会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项):指省贸促会用于遗属的生活补助支出。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二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省贸促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省贸促会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附表:2017年省贸促会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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