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预算
2017-03-21 11: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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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洋浦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洋浦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在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0名,工勤编制5名。内设办公室、政工科(机关工会)、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大队等11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交办的执行案件。

  (三)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核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县)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六)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院的调研工作。

  (七)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

  (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属于一级预算单位,无二级预算部门。

  第二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洋浦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洋浦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506.7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506.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506.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支出总计1506.7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69.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5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3.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1.29万元。

  二、关于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06.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06.39万元,主要是我院2016年新招录公务员5名,且政法编制人员工资普遍上涨,因此我院基本支出预算较上年度增长462.05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269.67万元,占比84.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52万元,占比6.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3.62万元,占比3.56%,住房保障支出91.29万元,占6.0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904.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05.27万元,主要是我院2016年新招录5名公务员,且由于司法改革的原因,工资福利支出相较于上一年度有了显著提升。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36.2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4.85万元,主要是今年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办案业务经费增多,为了更好的完成支出预算,案件审判项目预算有所减少。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0万元,主要是今年的中央及省级办案业务经费增多,综合往年执行费用使用情况,秉承着量入为出的宗旨,今年案件执行项目支出大幅缩减。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08.0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9.19万元,主要是我院聘用的辅助办案人员增多,日常经常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增多,增加了各类审判系统的日常维保费用。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支出91.81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项)支出0.71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14.7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11万元。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38.89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0.08万元。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91.29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9.66万元。

  三、关于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142.3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82.3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160.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洋浦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洋浦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9.0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2.2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6.8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洋浦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洋浦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洋浦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洋浦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506.7万元。

  七、关于洋浦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洋浦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1506.7万元,经费拨款收入1506.7万元。

  八、关于洋浦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洋浦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150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2.36万元,占75.82%;项目支出364.34万元,占24.18%。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洋浦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60.0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洋浦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3.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3.06万元,该支出为我院物业管理费,于2016年已完成三年的物业服务招标工作。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8.90万元,该支出为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我院自有资金,已于2017年1月完成招标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洋浦法院本级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洋浦法院1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公共安全预算236.26万元,该预算为项目支出预算中的案件审判项目,设置有案件结案率和案件调解率两项指标,绩效目标完成率均达到90%以上。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与开展案件审判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的差旅费等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其他与办案业务相关的项目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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