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澄迈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2017-03-23 18: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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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澄迈县人民检察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 对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五)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八)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没有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情见附件: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213.63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213.6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213.63万元,无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支出总计2213.6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845.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1.3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1.63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115.35万元。

  二、关于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213.6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28.69万元,主要是增加了一次性项目等经费和提高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障缴费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845.3万元,占83.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1.35万元,占6.3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1.63万元,占5.04%;住房保障(类)支出115.35万元,占5.2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2017年预算数为1845.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04.14万元,增长37.59%,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务院规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工资改革等的相关规定,调整工资等以及增加一次性项目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项)140.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2.17万元,增长29.79%,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纳基数随之上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1.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5.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54万元,增长22.02%,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用。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86.4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8.01万元,增长27.70%,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15.3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7万元,主要原因是调整工资,公积金缴纳相应增加。

  三、关于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543.6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321.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公用经费222.4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9.2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5万元,根据历年支出情况安排,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省检察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而定。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2.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2.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2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30.2%。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

  五、关于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当年无预算。

  六、关于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只有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213.63万元。

  七、关于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2213.6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经费拨款收入2213.63万元,占100%;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八、关于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2213.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3.63万元,占69.73%;项目支出670万元,占30.2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22.4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7.7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本级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澄迈县人民检察院1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77.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预算公开表格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20日



附件:2017年澄迈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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