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1 15: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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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㈠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㈡依法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

  ㈢依法审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再审案件,受理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㈣执行经本院一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执行的案件。

  ㈤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对司法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

  ㈥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㈦依照规定协同区编委、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和干部考核、培养、使用工作。

  ㈧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法管理好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㈨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㈩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522.74万元。其中,收入总计3522.74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3522.74万元;支出总计3522.74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987.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1.4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0.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2.8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522.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76.2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员额法官、辅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结构调整,工资总额提高,导致人员经费大幅度增加;二是新增两个一次性工程项目,审判法庭高低压配电工程和西秀法庭配套工程;三是2017年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58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987.86万元,占84.8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61.43万元,占7.4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20.65万元,占3.42%;住房保障(类)支出152.8万元,占4.3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551.9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19.93万元,主要是员额法官、辅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结构调整,工资总额提高,导致人员经费大幅度增加。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08.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1万元,主要是2016年支出进度不达标,适当减少预算金额,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万元,主要是执行案件数量增加,跨省执行案件占比不断提高,导致案件执行费用提高。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2017年预算数为29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73.8万元,主要是新增两个一次性工程项目,一是审判法庭高低压配电工程,资金预算100万元,二是西秀法庭配套工程,资金预算193.8万元,合计金额293.8万元。

  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90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60.1万元,主要是2017年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58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0.6万元,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经费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不再由我院保障,而是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障。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34.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34.71万元,主要是养老保险改革,员额法官、辅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工资总量大幅度提高。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7年预算数为25.6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65万元,主要是2016年底我院一名退休干部去世,故有一人死亡抚恤。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0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22万元,主要是抚恤金基数调高导致抚恤预算增加。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3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38万元,主要是员额法官、辅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工资总量大幅度提高,同时带动相应保险支出预算增加。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86.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6.25万元,主要是员额法官、辅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工资总量大幅度提高,同时带动相应医疗补助支出预算增加。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52.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82万元,主要是员额法官、辅案人员及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工资总量大幅度提高,同时带动相应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增加。

  三、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086.8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48.1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238.7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100%。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2017年本院无出国计划。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3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1.81%。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加强了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了公务车辆利用率。

  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3522.74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3522.74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3522.74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3522.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86.84万元,占59.24%;项目支出1435.9万元,占40.76%。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38.7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9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93.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2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6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353.9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大楼和派出法庭建设的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是指干部去世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抚恤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七、住房保障(类):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八、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九、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十二、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



附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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