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澄迈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2 11:03 来源: 编辑: 胡玉迎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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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澄迈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澄迈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澄迈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幷属于本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种申诉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审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的调研工作。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7)协助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

  (8)负责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国有资产。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0)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澄迈县人民法院内设11个职能部门、3个派出法庭。分别为办公室、政工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老城人民法庭、永发人民法庭、中兴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682.76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682.7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301.1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9.5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4.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8.02万元。

  二、关于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682.7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34.06万元,主要是我院2016年新招录4名公务员,且政法编制公务员的工资司法体制改革后统一上调标准。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301.17万元,占85.78%;社会保险和就业(类)支出129.53万元,占4.8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万元,占4.62%;住房保障(类)支出128.02万元,占4.7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369.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62.53万元,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政法编制公务员工资水平有所提高。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8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79万元,主要是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有所增加,弥补了办案支出缺口。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5万元,主要是与执行相关的各类办案费用归集到案件审判支出。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6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6万元,主要是聘用人员增加,信息系统数量增加。

    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17年预算数为126.5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6.53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项)2017年预算数为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是遗属人员没有增减。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7.8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69万元,主要是公务员人数增加4名。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96.2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6.21万元,主要是公务员人数增加4名。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28.0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54万元,主要是去年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富余,为了合理安排预算2017年降低预算保障。

  三、关于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750.7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56.4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29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1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2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2017年澄迈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澄迈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682.76万元。

  七、关于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2682.76万元。

  八、关于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2682.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50.76万元,占65.26%;项目支出932万元,占34.74%。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澄迈县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83.0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澄迈县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7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澄迈县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澄迈县人民法院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87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开展案件审判的相关费用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执行案件查询、勘察、医疗检验、差旅等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指用于保障法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进行的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费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持(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三、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澄迈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0日



附件:2017年澄迈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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