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方案
2022-11-01 11:10 来源: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方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函〔2022〕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切实解决我市基层教师和基层医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购对象

(一)基层教师:指在乡镇(含华侨经济区,下同)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二)基层医务人员: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市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及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二、申购条件

(一)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正常退休除外)。

(三)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主城区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或家庭成员在我市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四)申请人离异且婚内家庭名下已有住房的,申请时需离异满3年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申购程序

(一)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双职工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包括:1.东方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3.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4.东方市缴纳社保清单(至申请时已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5.家庭所有成员在海南省的房产证明(在本市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证明、无享受保障性住房等证明);6.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需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和单位合同复印件;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上述复印件提交原件查验。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所在单位应当即时受理,并做好汇总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告知原因。

(二)基层教师、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受理材料后,报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统称“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缴纳社保时间、婚姻、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缴纳社保时间、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审核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公示无异议,审核部门应当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单位公告。

(三)审核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公示及审核等材料档案报至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四、轮候管理

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市教育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根据符合条件申购人的申请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确定每一批次轮候顺序后,市教育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轮候名单报至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教育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轮候名单的时间先后顺序核发《东方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五、房源分配程序

(一)确定配售对象。经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并给予《准购证》的家庭。

(二)配售人抽签。可申购房源公布后,根据所核发《准购证》的编号顺序按房源与人数1:1比例确定该批次参与抽签人数,根据《准购证》编号顺序对房型进行抽签。

1.申请人须携带《准购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抽签地点进行抽签,抽签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如非配售对象本人代抽者,必须另携带公证委托书,否则不予代抽。

2.如放弃本轮选房的,申请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并提交《自愿放弃选房申请书》,其轮候资格及顺序顺延至下一轮选房,同时该批次抽签人员空缺依照轮候顺序进行递补。未到场参加选房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本轮选房,连续2次放弃者,取消其准购资格。

(三)选房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后续房源销售、合同网签、维修资金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协助购房户办理贷款等工作。

(四)申请人在选定房号后,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问题、提供虚假材料、违规申报等)放弃选房购房或被清退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在东方市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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