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为调动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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