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采伐和移植古树名木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为规范古树名木移植,《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消除隐患,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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